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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塵隊安全生產責任制8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62

防塵隊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1篇 防塵隊隊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防塵隊隊長是煤礦防塵工作安全管理的具體負責人,是煤礦防塵工作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者。防塵隊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綜合防塵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負責煤礦井下“綜合防塵”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2條積極配合通防科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及“綜合防塵”有關規(guī)定,搞好 “綜合防塵”工作。

第3條組織制定本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綜合防塵”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

第4條按時組織隊人員進行學習,開展隊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技術水平。

第5條在進行煤礦生產及接續(xù)時,確保礦井防塵供水系統合理。

第6條在“綜合防塵”措施設計等方面要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guī)定要求。

第7條積極在煤礦推廣“綜合防塵”新技術,開展“綜合防塵”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綜合防塵”工作水平。

第8條監(jiān)督分工范圍內的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9條負責安排并及時進行防塵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保證礦井防塵系統的穩(wěn)定、可靠。

第10條負責及時按計劃安排進行礦井的防塵供水管路改造等工作。

第11條經常深入現場,組織人員檢查防塵設施、設備,確保其完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12條組織對防塵系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第13條制定預防煤塵積聚的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第14條定期組織開展“綜合防塵”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fā)現煤礦“綜合防塵”方面存在的隱患,并及時安排整改。

第15條及時檢查煤礦所用的防塵儀器、儀表,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

第16條組織擬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各類鑒定方案的編制和實施。

第17條采取措施保證測塵工作的準確、及時;消除煤塵堆積現象,將粉塵濃度控制在國標。

第18條負責煤礦防塵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19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防塵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21條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防塵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2條未及時組織進行防塵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 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3條防塵隊隊長對煤礦井下“綜合防塵”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及領導責任。

第24條煤礦企業(yè)在“綜合防塵”方面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防塵隊隊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25條在煤礦有關“綜合防塵”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未組織制定本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綜合防塵”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的,或未及時組織人員檢查防塵系統、設備、設施等,進行有效維護,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預防煤塵積聚措施不力,或未進行有效監(jiān)督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不及時、按計劃進行礦井防塵供水系統的調整、改造等工作,影響礦井生產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未對測塵儀器進行有效檢查,致使其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審查中、防塵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對于上述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 防塵隊技術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防塵隊技術員是防塵隊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防塵隊長的領導下主要負責防塵隊技術管理工作,開展“綜合防塵”技術管理工作。防塵隊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綜合防塵”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防塵隊在進行“綜合防塵”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程、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 組織編制礦井防塵隊月度、季度、年度的作業(yè)計劃,保證防塵工作正常。

第3條 負責編制“綜合防塵”專項設計、措施,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guī)定要求。

第4條 通過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fā)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隊長或上級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5條 協助防塵隊長認真組織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

第6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綜合防塵”情況,向科主任工程師和防塵隊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7條 編制和組織(參與)實施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各類鑒定方案。

第8條 負責煤礦“綜合防塵”設備、設施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防塵隊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防塵隊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在編制“綜合防塵”專項設計、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編制的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鑒定方案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治理未進行監(jiān)督的,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綜合防塵”狀況,向防塵隊長提出具體意見的,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防塵隊技術員對煤礦“綜合防塵”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防塵技術管理中未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于上述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防塵隊技術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防塵隊技術員是防塵隊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防塵隊長的領導下主要負責防塵隊技術管理工作,開展“綜合防塵”技術管理工作。防塵隊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綜合防塵”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防塵隊在進行“綜合防塵”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程、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 組織編制礦井防塵隊月度、季度、年度的作業(yè)計劃,保證防塵工作正常。

第3條 負責編制“綜合防塵”專項設計、措施,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guī)定要求。

第4條 通過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fā)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隊長或上級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5條 協助防塵隊長認真組織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

第6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綜合防塵”情況,向科主任工程師和防塵隊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7條 編制和組織(參與)實施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各類鑒定方案。

第8條 負責煤礦“綜合防塵”設備、設施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防塵隊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防塵隊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在編制“綜合防塵”專項設計、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編制的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鑒定方案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治理未進行監(jiān)督的,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綜合防塵”狀況,向防塵隊長提出具體意見的,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防塵隊技術員對煤礦“綜合防塵”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防塵技術管理中未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于上述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防塵隊隊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防塵隊隊長是煤礦防塵工作安全管理的具體負責人,是煤礦防塵工作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者。防塵隊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綜合防塵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煤礦井下“綜合防塵”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2條 積極配合通防科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及“綜合防塵”有關規(guī)定,搞好 “綜合防塵”工作。

第3條 組織制定本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綜合防塵”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

第4條 按時組織隊人員進行學習,開展隊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技術水平。

第5條 在進行煤礦生產及接續(xù)時,確保礦井防塵供水系統合理。

第6條 在“綜合防塵”措施設計等方面要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guī)定要求。

第7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綜合防塵”新技術,開展“綜合防塵”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綜合防塵”工作水平。

第8條 監(jiān)督分工范圍內的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9條 負責安排并及時進行防塵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保證礦井防塵系統的穩(wěn)定、可靠。

第10條 負責及時按計劃安排進行礦井的防塵供水管路改造等工作。

第11條 經常深入現場,組織人員檢查防塵設施、設備,確保其完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12條 組織對防塵系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第13條 制定預防煤塵積聚的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第14條 定期組織開展“綜合防塵”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fā)現煤礦“綜合防塵”方面存在的隱患,并及時安排整改。

第15條 及時檢查煤礦所用的防塵儀器、儀表,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

第16條 組織擬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各類鑒定方案的編制和實施。

第17條 采取措施保證測塵工作的準確、及時;消除煤塵堆積現象,將粉塵濃度控制在國標。

第18條 負責煤礦防塵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19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防塵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21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防塵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2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防塵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 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3條 防塵隊隊長對煤礦井下“綜合防塵”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及領導責任。

第24條 煤礦企業(yè)在“綜合防塵”方面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防塵隊隊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25條 在煤礦有關“綜合防塵”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組織制定本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綜合防塵”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的,或未及時組織人員檢查防塵系統、設備、設施等,進行有效維護,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預防煤塵積聚措施不力,或未進行有效監(jiān)督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不及時、按計劃進行礦井防塵供水系統的調整、改造等工作,影響礦井生產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未對測塵儀器進行有效檢查,致使其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審查中、防塵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的,防塵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對于上述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5篇 通風區(qū)防塵隊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通風區(qū)長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井下防塵管理工作,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完成職責范圍的全部工作。

2、定期召開隊務會議,按年、月的工作作業(yè)計劃安排,進行具體布置。并對前一段工作進行總結,至少每月的月末向礦總工程師、通風區(qū)長匯報一次工作。

3、全面了解井下巷道布置和礦井防塵系統等情況,經常深入現場,了解實際情況。負責對上級機關檢查出的“一通三防”問題,迅速給予落實解決。

4、組織全隊職工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隊的施工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操作規(guī)程。

5、掌握重點,檢查防塵系統、防塵設施、管路、水倉和水泵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井下安全生產需要。

6、組織全隊職工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區(qū)本隊的施工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操作規(guī)程。

7、不定期對所有工程人員的工作情況、防塵管路及設施,進行巡回檢查,并相應建立考核制度,對發(fā)現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根據考核情況制定當月的工資分配方案。

8、認真查處本隊范圍內的違章違紀現象。

9、開好每個班前會,嚴格執(zhí)行周五學習制度,教育職工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動搖,建設一支素質過硬的防塵隊伍

10、負責礦井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工作的具體實施,現場施工,嚴格執(zhí)行省廳質量標準化要求。

11、負責本隊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安全基礎工作。

第6篇 l礦防塵隊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1條 負責礦井各種防塵管路的檢修、更換、敷設、水質的化驗工作,創(chuàng)造適宜的工作環(huán)境,預防煤塵事故,繪制防塵系統圖。

第2條 及時對巷道進行除塵,避免煤塵堆積。

第3條 負責采掘工作面的防塵設施的安設工作,確保防塵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4條 負責礦井粉塵濃度的測定及治理工作,使各種粉塵濃度降到國標以下。

第5條 負責礦井巷道隔爆設施的設置工作。

第7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通風區(qū)防塵隊長

1、在通風區(qū)長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井下防塵管理工作,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完成職責范圍的全部工作。

2、定期召開隊務會議,按年、月的工作作業(yè)計劃安排,進行具體布置。并對前一段工作進行總結,至少每月的月末向礦總工程師、通風區(qū)長匯報一次工作。

3、全面了解井下巷道布置和礦井防塵系統等情況,經常深入現場,了解實際情況。負責對上級機關檢查出的“一通三防”問題,迅速給予落實解決。

4、組織全隊職工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隊的施工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操作規(guī)程。

5、掌握重點,檢查防塵系統、防塵設施、管路、水倉和水泵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井下安全生產需要。

6、組織全隊職工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區(qū)本隊的施工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操作規(guī)程。

7、不定期對所有工程人員的工作情況、防塵管路及設施,進行巡回檢查,并相應建立考核制度,對發(fā)現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根據考核情況制定當月的工資分配方案。

8、認真查處本隊范圍內的違章違紀現象。

9、開好每個班前會,嚴格執(zhí)行周五學習制度,教育職工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動搖,建設一支素質過硬的防塵隊伍

10、負責礦井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工作的具體實施,現場施工,嚴格執(zhí)行省廳質量標準化要求。

11、負責本隊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安全基礎工作。

第8篇 防塵隊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1條 負責礦井各種防塵管路的檢修、更換、敷設、水質的化驗工作,創(chuàng)造適宜的工作環(huán)境,預防煤塵事故,繪制防塵系統圖。

第2條 及時對巷道進行除塵,避免煤塵堆積。

第3條 負責采掘工作面的防塵設施的安設工作,確保防塵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4條 負責礦井粉塵濃度的測定及治理工作,使各種粉塵濃度降到國標以下。

第5條 負責礦井巷道隔爆設施的設置工作。

防塵隊安全生產責任制8篇

1、在通風區(qū)長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井下防塵管理工作,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完成職責范圍的全部工作。2、定期召開隊務會議,按年、月的工作作業(yè)計劃安排,進行具體布置。并對前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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