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操作規(guī)程有哪些
篇1
gps監(jiān)控平臺管理員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系統(tǒng)日常維護:確保gps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穩(wěn)定運行,定期進行軟件和硬件的檢查、更新與維護。
2. 數據管理:有效管理與分析監(jiān)控數據,及時處理異常信息,保障數據安全與隱私。
3. 用戶權限管理:合理分配用戶權限,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和操作。
4. 應急響應:建立快速響應機制,應對系統(tǒng)故障、數據丟失等突發(fā)情況。
5. 培訓與教育:定期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提高安全意識。
篇2
露天礦煤場管理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接收煤炭:確保煤炭運輸車輛在指定區(qū)域??浚瑱z查車輛的安全狀況,如剎車、燈光等。
2. 裝卸作業(yè):監(jiān)督裝卸設備的操作,防止超載或不平衡裝載,確保作業(yè)人員佩戴安全帽、反光衣等防護裝備。
3. 場地管理:定期巡查煤場,及時清理雜物,保持地面平整,避免滑倒、絆倒事故。
4. 火源控制:嚴禁在煤場內吸煙或使用明火,設立明顯的禁火標志。
5. 應急準備:熟悉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確保消防設施完好可用。
6. 環(huán)境監(jiān)測:監(jiān)控煤塵濃度,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粉塵,如灑水抑塵。
7. 安全培訓:定期組織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
8. 記錄與報告:準確記錄作業(yè)情況,及時報告異常情況及安全事故。
篇3
1. 接收與驗收火工品:確保所有火工品的接收均符合相關法規(guī)和企業(yè)規(guī)定,對每批火工品進行仔細驗收,核對數量、型號及生產日期。
2. 存儲管理:將火工品存放在專用、安全的存儲區(qū)域,保持環(huán)境干燥、通風,避免陽光直射,定期檢查存儲設施的安全性。
3. 發(fā)放與領用:嚴格控制火工品的發(fā)放,執(zhí)行審批流程,記錄領用人的身份和用途,確保火工品用于合法且安全的目的。
4. 廢棄物處理:對過期或損壞的火工品進行安全處置,遵循環(huán)保和安全規(guī)定,不得隨意丟棄。
5. 安全培訓:定期組織火工品安全管理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6. 應急響應:制定火工品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迅速有效地響應。
7. 安全檢查:定期進行火工品庫房的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并消除安全隱患。
篇4
露天礦煤場管理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設備操作與維護
1. 確保所有機械設備定期進行保養(yǎng)和檢查,防止故障發(fā)生。
2. 在啟動設備前,檢查周圍環(huán)境,清除可能影響操作的障礙物。
3. 操作設備時,遵守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手冊,禁止超負荷使用。
二、火災預防與應對
1. 定期清理煤堆,防止自燃現象。
2. 煤場內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確保員工熟悉其使用方法。
3. 發(fā)現火源立即報告,并采取初步滅火措施。
三、個人防護
1. 工作時必須穿戴防護裝備,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塵口罩等。
2. 避免在雷雨天氣進行露天作業(yè),以防觸電。
3. 遵守輪班制度,保證員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四、運輸與裝載
1. 裝載煤炭時,確保車輛穩(wěn)定,防止超載。
2. 與駕駛員保持良好溝通,確保安全行駛。
3. 清理運輸通道,避免滑倒或絆倒事故。
五、應急處理
1. 制定并定期演練應急預案,包括疏散路線和集合點。
2. 員工應了解急救知識,以便在意外發(fā)生時提供初步援助。
3. 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篇5
?;穫}庫管理員職業(yè)衛(wèi)生健康操作規(guī)程
危化品倉庫管理員在日常工作中,需遵循一系列操作規(guī)程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這些規(guī)程主要包括:
1. 個人防護裝備使用:正確穿戴防護服、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化學品手套等。
2. 應急處理程序:熟悉各類化學品泄漏、火災等緊急情況的應對措施。
3. 定期健康檢查:定期進行職業(yè)健康檢查,監(jiān)測身體狀況。
4. 培訓與教育:定期參加?;钒踩R和應急響應的培訓。
5. 倉庫管理:確保倉庫通風良好,化學品分類儲存,標簽清晰。
6. 危險化學品操作:遵循正確的搬運、儲存和處置方法。
7. 事故報告:發(fā)生事故時,立即報告并記錄詳細情況。
篇6
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員操作規(guī)程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人員資格與培訓
2. 倉庫設計與設施
3. 危險化學品分類存儲
4. 入庫與出庫管理
5. 應急預案與安全防護
6. 定期檢查與維護
7. 記錄與報告制度
篇7
井下藥庫管理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入庫管理
1. 接收藥品時,核對品名、數量、生產日期及有效期,確保無誤后方可入庫。
2. 藥品應分類存放,易燃易爆藥品與其他藥品分開,并標明警示標識。
3. 保持庫內干燥通風,定期檢查庫房設施,如防火設備、通風設備等。
二、出庫管理
1. 出庫時需憑審批單進行,核對藥品信息,防止錯發(fā)。
2. 搬運藥品應輕拿輕放,避免破損,特別是對易碎或有毒性的藥品。
3. 出庫后及時更新庫存記錄,確保賬實相符。
三、日常維護
1. 定期盤點庫存,發(fā)現異常及時報告并處理。
2. 藥庫區(qū)域嚴禁煙火,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3. 做好藥品過期預警,及時處理臨近過期的藥品。
四、應急處理
1. 發(fā)現藥品泄露,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穿戴防護裝備進行處理。
2. 遇火災,迅速啟動消防設備,同時報警并疏散人員。
3. 對于意外傷害,應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上報上級。
篇8
煤礦爆炸材料管理員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爆炸材料的接收與存儲
1. 確保所有爆炸材料的合法來源,接收時檢查其運輸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
2. 存儲區(qū)域應遠離生產區(qū)和人員密集地,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
3. 存儲庫房需具備良好的通風、防火、防潮設施,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二、爆炸材料的發(fā)放與使用
1. 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計劃領取數量,避免過度儲存。
2. 發(fā)放時嚴格核對領用人員身份和領取數量,記錄詳細信息。
3. 爆炸材料使用前,檢查其狀態(tài),確保未受潮、破損。
三、安全管理與監(jiān)控
1.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隱患。
2. 建立健全爆炸材料的出入庫記錄,做到賬實相符。
3. 加強安全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
篇9
露天礦煤場管理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工作前準備
1. 檢查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安全帽、防塵口罩、安全鞋、反光服等,確保完好無損。
2. 確認煤場設備運行狀態(tài),如裝載機、推土機、輸送帶等,排除故障隱患。
3. 清理作業(yè)區(qū)域,避免雜物影響操作。
二、作業(yè)過程管理
1. 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了解上一班的工作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2. 監(jiān)控煤堆高度,防止過高引發(fā)滑坡事故。
3. 保持與機械設備操作員的溝通,確保作業(yè)安全距離。
三、應急處理
1. 遇到火災,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使用滅火器材進行初期撲救,并及時報警。
2. 發(fā)現煤塵超標,應停止作業(yè),采取灑水降塵措施。
3. 如遇惡劣天氣,如大風、暴雨,應立即停止露天作業(yè),確保人員安全。
四、環(huán)保與衛(wèi)生
1. 定期清理煤場積水,防止污染地下水。
2. 妥善處理煤渣,避免環(huán)境污染。
3. 定期進行職業(yè)健康檢查,關注員工健康狀況。
五、安全培訓與教育
1. 定期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
2. 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安全操作規(guī)程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3. 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糾正,強化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
篇10
管理員操作規(guī)程
管理員操作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管理者的日常運維工作,確保系統(tǒng)的穩(wěn)定運行和數據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系統(tǒng)監(jiān)控:定期檢查系統(tǒng)性能指標,如cpu使用率、內存占用、磁盤空間等,及時發(fā)現并處理異常情況。
2. 數據備份:執(zhí)行定期數據備份,以防數據丟失,備份策略應包括完整備份、增量備份和差異備份。
3. 安全管理:設置并維護用戶權限,定期更新系統(tǒng)補丁,防止病毒和黑客攻擊。
4. 故障排查:建立故障響應機制,快速定位和解決系統(tǒng)故障,減少服務中斷時間。
5. 日志管理:收集、分析系統(tǒng)日志,以便追蹤問題和優(yōu)化系統(tǒng)性能。
6. 軟件部署與更新:按照預定流程進行軟件安裝、升級和卸載,確保軟件版本的統(tǒng)一和兼容性。
7. 系統(tǒng)優(yōu)化:根據業(yè)務需求調整系統(tǒng)配置,提升系統(tǒng)效率。
篇11
板坯管理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板坯存儲管理
2. 板坯搬運作業(yè)
3. 安全設備使用與維護
4. 應急處理程序
5. 員工培訓與監(jiān)督
篇12
爆破物品管理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職責范圍
1. 負責爆破物品的入庫、存儲、領取、退庫等管理工作。
2. 對爆破物品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其安全狀態(tài)。
3. 完善并執(zhí)行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4. 協助相關部門進行爆破作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
二、操作流程
1. 接收爆破物品時,核對數量、品種、有效期等信息,確保無誤后入庫。
2. 存儲爆破物品應遵循分類、分庫存放原則,避免相互影響。
3. 發(fā)放爆破物品時,需嚴格審批手續(xù),確保使用人資質合規(guī)。
4. 爆破作業(yè)完成后,及時回收未使用的物品,進行退庫處理。
三、應急處理
1. 發(fā)現爆破物品異常,立即上報并采取隔離措施。
2. 遇到火災、洪水等緊急情況,按應急預案執(zhí)行疏散和搶救工作。
四、記錄與報告
1. 定期更新庫存記錄,確保賬實相符。
2. 及時編制并提交爆破物品管理報告,反映安全狀況。
煤礦爆炸材料管理員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范文
1、一般規(guī)定
1.1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我礦地面裝卸、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收發(fā)和管理工作。
1.2 從事爆炸材料管理、裝卸、看押、押運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作業(yè)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責任心強、思想過硬,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和劣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并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人員擔任。
1.5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
1.6 嚴格執(zhí)行煤礦下發(fā)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以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1.7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衣或抗靜電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fā)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1.9 嚴格執(zhí)行爆炸材料人員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1.10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須充足。 2、爆炸材料購買
2.1 從事爆炸材料購買的作業(yè)人員,應參加培訓經考核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類別和作業(yè)范圍、級別的安全作業(yè)證、持證上崗。
2.2 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
2.3 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2.3.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4、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2.3.5、不應使用黑火藥; 2.3.6、同一工作面不應使用二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2.3.7、使用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2.3. 8、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從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應超過130ms; 2.3.9、不應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 2.3.10、不應使用火雷管。
2.4 購買前要認真填寫《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進行逐級審批并加蓋各級單位公章,將礦審批后的購買計劃及時傳真至供應部。
2.5 攜帶單位ic卡和申請表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辦理爆炸材料電子購買證和運輸證。
2.6 將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二聯、運輸證三聯加蓋“洛龍分局爆炸物品專用章”和儲存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發(fā)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持證直接向民爆器材生產企業(yè)購買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沒有取得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其所需爆炸材料應由當地民爆器材經營機構供應與服務。
2.9 所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一聯、運輸證一聯及《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交于洛龍分局治安大隊存檔備案。
2.10 所辦購買業(yè)務在洛龍分局治安大隊爆炸材料購買明細表上,詳細登記,并簽字認可,帶回紙質運輸證二聯,以備核對與供貨單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將供貨單位提供的運輸證三聯和電子數據入庫的電子卡、發(fā)放、領取信息在3天內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進行回繳、上報。
3、爆炸材料驗收、裝卸
3.1 運送炸藥、雷管的車輛進入礦區(qū)不得同時停在井口,由供應科負責聯系,保衛(wèi)科負責監(jiān)督把關。
3.2 爆炸材料到礦后,由供應科組織驗收品種、數量、存有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及安全標志,保衛(wèi)科協助,確認無誤后,在送貨單上簽字。 3.3 爆炸材料到礦后,保衛(wèi)科派專人到現場看押,不得中途退場,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運輸隊負責組織人員進行裝卸、運輸。
3.5 裝卸爆炸材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5.1、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專用車內一切雜物;
3.5.2、有專人在場監(jiān)督;
3.5.3、設置警衛(wèi),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3.5.6、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應保護措施;
3.5.7、裝卸爆炸材料的地點,應遠離人員稠密區(qū),并設明顯的標志,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3.5.8、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腳踩爆炸材料;
3.5.9、裝載爆炸材料應做到不超高、不超寬、不超載;
3.5.10、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須使用專用、帶蓋、有木質隔板的車廂,車廂內部須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層。
3.6 爆炸材料到礦后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長時間滯留,如有特殊情況最多滯留時間不超過3個小時,在井底車場最多不得超過1小時30分。 4、爆炸材料運輸
4.1 井筒運輸。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4.1.1、雷管、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4.1.2、運送前必須事先通知提升機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4.1.3、絞車司機在啟動或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fā)生震動;
4.1.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
4.1.5、運送炸藥或電雷管時,罐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炸材料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4.1.7、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押運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1.8、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4.2 井下運輸。運輸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4.2.1、列車前后設“危險”標志;
4.2.2、在裝爆炸材料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3、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4.2.4、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炸材料時,機車應斷電;
4.2.5、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人車或空礦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運輸隊持爆炸材料押運證的人員負責人或經過專門培訓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2.7、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 米/秒;4.2.8、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人員、物料或工具;4.2.9、裝卸地點有架空線,必須停電后才能裝卸。
4.3 押運員職責
4.3.1、負責核對所押運的爆炸材料的品種和數量;4.3.2、監(jiān)督運輸工具按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4.3.3、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爆炸材料符合標準和環(huán)境要求,包括:
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
4.3.4、負責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丟失、被盜或發(fā)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庫、儲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庫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1.1、手續(xù)不齊全不入庫,庫內混存、超量不入庫。
5.1.2、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材料不入庫,數量、品種不清不入庫。
5.1.3、入庫過程中要輕裝、輕放,嚴禁碰撞,確保領用發(fā)放手持機入庫內容與購買爆炸材料的種類、段別、數量相符。
5.1.4、認真填寫爆炸材料入庫登記臺帳,要書寫工整認真,嚴禁涂改數字,做到帳、卡、物相符。
5.1.5、入庫后庫房管理員應和押送人員雙方共同清點收到炸藥、雷管的數量,并按規(guī)定履行簽字手續(xù)。
5.2 用人工搬運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2.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5.2.2、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里;
5.2.3、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
5.2.4、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炸材料,不應攜帶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炸材料數量不超過:
雷管,500發(fā);
拆箱(袋)運搬炸藥,30kg;
5.2.6、用手推車運輸爆炸材料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貯存,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3.1、每個爆炸材料庫貯存爆炸材料的數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貯存藥量;爆炸材料的貯存,爆炸材料應碼放整齊、穩(wěn)當,不得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裝箱下,應墊有大于10cm高度的墊木;
5.3.4、爆炸材料的碼放,宜有60c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裝箱與墻距離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和繼爆管的箱(袋),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不宜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和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5.3.7、每個壁槽炸藥存量不超過400kg,電雷管壁槽存量不超過2天的需用量,炸藥發(fā)放室存量不超過72kg(3箱);
5.3.8、要于回收、變質、過期的爆炸材料分類、分品種存放,并在相對應的牌板上登記注明,嚴禁混放;
5.3.9、報廢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庫內庫存: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fā);達到限量時要在兩天內交供應廠家進行處理;
5.3.10、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做好防備鼠害、防靜電工作;
5.3.11、應定期檢查消防設備、通訊設備、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區(qū),庫區(qū)嚴禁存放與爆炸材料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5.4 爆炸材料發(fā)放工作順序:準備→驗證→驗票→開票→登記臺帳→簽字→發(fā)雷管(檢測)→發(fā)放炸藥→上鎖→盤庫→使用→剩余退庫→輸入手持機→再次盤庫→結帳→結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發(f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5.1、對新購進的爆炸材料,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guī)定作性能檢測;
5.5.2、應建立爆炸材料收發(fā)帳、領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5.5.3、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炸材料,不應發(fā)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fā)放使用;
5.5.5、總庫區(qū)內不準許拆箱(袋)發(fā)放爆炸材料,只準許整箱(袋)發(fā)放;
5.5.6、爆炸材料的發(fā)放應在單獨的發(fā)放間(發(fā)放硐室)里進行,不應在庫房硐室或壁槽內發(fā)放。
5.6 準備
5.6.1、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值班隊長要根據上班使用情況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寫炸藥、雷管的請領數量;
5.6.2、開具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要科學、合理有依據,嚴禁盲目亂開;
5.6.3、填寫好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背藥工與爆破工進班前送到通風隊,交給通風調度值班員保管,并登記在通風隊爆炸材料領耗專用臺帳上。
5.6.4、通風隊爆破工進班會后,領取施工單位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檢查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填寫和手續(xù)符合要求,攜帶自己的工具與背藥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庫領取雷管和炸藥。
5.7 檢查爆破工的爆破證、背藥工的背藥證,經核實后將庫內核對一致的證件卡片掛牌,確認無誤。
5.8 爆破工、背藥工必須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庫必須做到卡片上墻,爆炸材料管理人員在發(fā)放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fā)現象。
5.9 檢驗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是否由施工單位(區(qū)隊)值班隊長認真填寫,是否把區(qū)隊名稱、施工地點、日期班次、請領雷管、炸藥數量寫清楚,是否由值班隊長簽名,嚴禁代簽現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員經核對后,根據施工單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的請領數量,在爆炸材料出庫單存根上填寫炸藥雷管數量,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填寫實發(fā)數量。
5.11 將實發(fā)炸藥、雷管的數量準確無誤填寫在爆炸材料領消統(tǒng)計臺帳上,還要把雷管各段數量填寫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臺帳上。
5.12 簽字認可,在爆破工、背藥工核實后,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分別簽名,同時爆破工、背藥工還要在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領耗統(tǒng)計管理臺帳上簽名,簽名后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員還要在爆破工手冊上填寫領取炸藥、雷管數量并簽名。
5.13 發(fā)放時按先發(fā)雷管、再發(fā)炸藥順序進行發(fā)放,嚴禁混發(fā)。
5.14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fā)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經領導簽發(fā)、印章不齊全或涂改的領料單;
5.14.3、藥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5.15 電雷管出庫前必須做全電阻檢測,并將檢測后的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fā)放電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雷管編號前,必須用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員對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時,發(fā)現不合格的雷管必須及時揀出,存放到專用箱內,做好詳細記錄,定期與報廢雷管一并處理。
5.18 電雷管導通具體操作要求:
5.18.1、電雷管的導通檢查,必須在單人單間的操作室進行。操作室內
要有單獨的操作臺、導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將20發(fā)電雷管放入防爆筒內,一次只能導通一發(fā),把雷管腳線的一端卡在導通表接點裝置的一端,使腳線與接點接通,再將電雷管腳線的另一端,一發(fā)一發(fā)的與導通表接點裝置的另一端連通。
5.18.3、此時觀察導通表指針是否移動,若指針移動,則說明電雷管通,無短路;若指針不動,則說明電雷管不通,有斷路,這樣電雷管應抽出,不得發(fā)放。
5.18.4、若指針移動幅度保持在一定范圍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不大,屬于合格的電雷管。
5.18.5、若指針移動幅度很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很大,以及全電阻值不符合規(guī)定,這些電雷管均應選出,詳細登記、統(tǒng)計放置與報廢雷管一起處理。
5.18.6、雷管的電阻測試和編號硐室操作臺上存放雷管不得超過100發(fā),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fā)。
5.18.7、雷管要輕拿輕放,導通后必須將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5.19 按照所開票據數量,準確無誤發(fā)放,發(fā)放時直接將雷管交到放炮員、炸藥交到背藥工手中,監(jiān)督放炮員、背藥工將雷管或炸藥入箱上鎖,兩把鎖的鑰匙均由爆破工親自攜帶管理。
5.20 爆炸材料管理員發(fā)放完畢后強行要求爆破工、背藥工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并及時盤查庫存,核對實物,做到帳、卡、物三對照。
5.21 爆炸材料領取以后,為杜絕爆炸材料在運輸途中出現意外流失,施工單位背藥工要在爆破員的監(jiān)視距離內將已上鎖的炸藥箱直接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5.22 爆破結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須在爆破工的監(jiān)護下分別放入炸藥箱、雷管箱并都上鎖,鑰匙和領退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攜帶雷管箱監(jiān)護領藥工運送炸藥箱到爆炸材料庫辦理退庫手續(xù)。
5.23 退庫
5.23.1、退回爆炸材料時,爆炸材料管理員要核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所填數量和實際退庫數量是否相符,簽字是否齊全、有無代簽。
5.23.2、經核實后收回雷管和炸藥,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領耗單上簽名,并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一聯留存保管備查,背藥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二聯交回區(qū)隊保管備查,爆破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三聯交通風隊留存?zhèn)洳椤?/p>
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藥,先收雷管、后收炸藥。
5.23.4、必須將退庫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將檢測后的雷管扭結短路及時放入對應放炮員周轉柜內。
5.23.5、核對實物與票據是否一致,確認無誤后認真填寫爆炸材料統(tǒng)計臺帳,背藥工、放炮員在臺帳上簽字認可,管理員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爆炸材料統(tǒng)計臺帳,爆破員手冊上簽字認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員將放炮員卡片、背藥工的背藥證在掛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庫完畢后,爆破工、背藥工要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
5.23.7、爆炸材料管理員盤查庫存數量,將本班實發(fā)數量、實際庫存量認真填寫各類臺帳和交接班牌板。
5.23.8、并將本班實際消耗數量,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輸入手持機。同時清掃庫區(qū)衛(wèi)生,保證庫房干燥、清潔。
5.24 廢舊回收,發(fā)現爆炸材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5.25 爆炸材料的檢驗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檢驗,各類爆炸材料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應嚴格執(zhí)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觀檢驗應由爆炸材料管理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
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檢驗,應在安全的地方進行,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5.25.4、對新入庫的爆炸材料,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
5.25.5、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炸材料,應進行嚴格的檢驗,并由爆炸材料庫主任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能否繼續(xù)保管、使用或銷毀。
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安檢科,由保衛(wèi)科會同安檢科進行追查,并由安檢科及時轉交爆炸材料庫,進行登記,由爆炸材料管理員開具收據證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到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庫管理人員開據收據,拾到人員持收據到安檢科登記。
5.28 對交回不變質仍可繼續(xù)使用的炸藥,經爆炸材料管理員和交回人員雙方在“爆炸材料廢舊回收臺帳”上登記簽字認可后,仍有區(qū)隊繼續(xù)使用。
5.29 嚴禁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保衛(wèi)科要定期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杜絕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對煤、矸流系統(tǒng)的爆炸材料回收進行檢查。
5.30 各單位辦公室、宿舍、職工更衣箱、吊籃內發(fā)現存有雷管、炸藥除本礦處理外,構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機關處理。
31 各井下爆破作業(yè)單位必須認真嚴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業(yè)過程中都必須認真檢查是否遺留有未爆炸的炸藥、雷管,一旦發(fā)現,要藥、管分離并將雷管腳線扭結短路,安排專人交給井下爆炸材料庫。
5.32 洗煤廠回收的廢舊炸藥、雷管要及時交至礦保衛(wèi)科,由保衛(wèi)科會同安監(jiān)科開具廢舊爆炸材料回收單,并及時將廢舊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庫。
5.33 當報廢材料達到一定限量: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fā)時,進行處理,處理前由供應科負責把需銷毀的爆炸材料分類登記在“爆炸材料銷毀處理登記表”上,報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制定有關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門、保衛(wèi)科、安檢科、供應科銷毀或返廠。
5.34 對銷毀后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記錄,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