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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某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安全,確保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資產流失,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jù)《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國資事發(fā)〔1995〕1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的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guī)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學校所有的資產。學校國有資產的表現(xiàn)形式有以下幾種:
1.流動資產: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xiàn)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xiàn)金、各種存款,預付賬款和存貨等。
2.固定資產: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校辦企業(yè)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到規(guī)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3.無形資產:指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及其他財產權利。
4.對外投資: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企業(yè)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5.其他資產:指學校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濟法律確認為我校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與監(jiān)督;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jiān)督其實現(xiàn)保值增值。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界定、登記、年檢、變動和糾紛調處;國有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評估、統(tǒng)計報告和監(jiān)督;向主管部門和學校報告情況以及國有資產的規(guī)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五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資產管理處是學校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在校長的領導下,代表學校行使資產管理者的責任,其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制定學校資產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進行監(jiān)督檢查。
2.負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及學校其他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統(tǒng)計、評估、年檢等產權管理工作,明晰學校內部產權關系。組織學校資產的年檢工作,編制學校資產匯總報告,及時真實準確地反映學校資產變動及效益狀況。按照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部署或學校工作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產核資工作。
3.合理配置、利用學校的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為學校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4.負責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申報手續(xù),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監(jiān)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確保學校資產收益。
5.負責組織學校各種儀器設備購置計劃的論證、審批、采購、調撥、轉讓、報損、報廢、審定等工作。
6.負責組織辦公用具、材料(含基建材料)、勞動保護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資的招標、采購、供應及管理工作。
7.負責公有房屋及土地資源的確權、建檔工作;參與房屋及土地利用規(guī)劃的論證、基建竣工驗收;負責公有資產管理、分配、調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8.負責學校房屋、土地等資產的租賃工作。
9.負責學校校園規(guī)劃、維護、衛(wèi)生、綠化、環(huán)境整治及相關建設項目的審定、招標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校長辦公室、教務處、科研處、財務處、圖書館為學校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其職責范圍內的各類資產。
校長辦公室、科研處: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制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校長辦公室負責校名、校譽的管理;科研處負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管理)監(jiān)督無形資產的轉讓,維護學校對各類無形資產的收益權。加強對各類無形資產的保護,清理對無形資產的侵權行為。
教務處:貫徹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制定學校實驗室管理細則并負責實施。根據(jù)學校教學工作需要,制定實驗室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及實驗室設置、調整、撤銷論證;制定實驗室建設經費預算和分配方案;負責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報購置計劃。
財務處:貫徹國家財務政策、法規(guī),負責資金計劃、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現(xiàn)金、各種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應付、暫付(預付)款項和短期投資、避免呆賬、壞賬。
圖書館:貫徹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建立健全關于圖書資料、珍版圖書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相關檔案資料。負責圖書資料、珍版圖書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報購置計劃。
第八條 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學校資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貫徹執(zhí)行學校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規(guī)定,確保占有、使用資產的安全、完整、不流失;辦理本單位資產的增減變動手續(xù),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做到賬、卡、物相符;由本單位一名領導分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責任到人。
第九條 資產管理處在各校區(qū)設置資產管理部,作為各校區(qū)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對所在校區(qū)國有資產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經資產處授權,在所在校區(qū)范圍內履行本辦法第六條相應職權。
第三章 資產登記
第十條 資產登記包括:學校作為事業(yè)單位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對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取得占用國有資產法律認可的行為;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對各類占用國有資產的企業(yè)或實體進行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進行產權登記,依法確認歸屬關系的行為;學校依據(j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對內部各行政部門和直屬單位占有、使用各類資產的情況進行調查、統(tǒng)計,以確認占有、使用關系,實施管理責任的行為。
第十一條 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每年接受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組織的“產權登記”檢查。該項工作由資產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學校資產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學校資產狀況進行清查登記,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通過界定資產所有權,維護學校主體對各類資產的收益權;防止發(fā)生侵占和變相侵占國有資產的現(xiàn)象,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確保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資產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及
各歸口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資產投入配置辦法,做到物盡其用;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部門及單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學校各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各種資產,應建立賬簿,各種資產都要以公允價值準確、及時入賬,杜絕賬外資產存在。
第十五條 學校各單位需用財政撥款、行政事業(yè)收入、專項補助等購置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珍版圖書,或大宗的一般設備、儀器、材料等,以及進行基本建設和大型修繕的,應當制定年度計劃,組織考察論證;公開招標并嚴格合同手續(xù);實行購建項目負責人責任制。
第十六條 學校各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學校統(tǒng)一制定的現(xiàn)金、各種存款、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驗收、暫付(預付)款項和短期投資,避免呆賬、壞賬。
第十七條 對固定資產及存貨的管理,應實行崗位責任制,建立入庫、驗收、借用、領用、保管、修繕、養(yǎng)護、使用情況檢查以及損失賠償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及個人研究取得的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系,及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并按無形資產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對使用學校名稱(簡稱、字樣)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嚴格審查資格、資信,逐一登記,并定期檢查,對損害或可能對學校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回收使用權。
第十九條 學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時辦理房屋及土地確權手續(xù),并按固定資產要求及時入賬。
第二十條 認真組織資產清查工作。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對資產的盤盈、盤虧應按規(guī)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為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做到物盡其用,對積壓、閑置的資產應及時調劑處置,優(yōu)化配置使用。
對各單位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有權或建議學校批準作調劑處置,如占有、使用單位拒絕調劑處置的,學校將收回其單位的占有、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資產糾紛的調處由學校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zhí)行,內部糾紛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裁定。調處結論明確后,糾紛各方應息爭遵守。
第五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分為非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兩部分。非經營性資產指為實現(xiàn)教學、科研及其輔助任務而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在保證完成正常教學、科研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方式為:
1.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管理部門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lián)營;
3.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經營單位;
4、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資產不準轉作經營性資產使用:
1.國家財政撥款;
2.上級專項補助;
3.維持事業(yè)正常發(fā)展,保證完成事業(yè)任務的資產。
第二十六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資辦發(fā)[1996]6號文)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七條 利用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審批程序:
1.申報 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并應進行可行性論證,申請單位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xù)。
辦理申報手續(xù)時,須提交如下材料:
⑴ 申請報告;
⑵ 可行性論證報告;
⑶ 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lián)營、出租、出借的意向書、草簽的協(xié)議書或合同;
⑷ 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⑸ 擬投出資產的清單;
⑹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審批 凡是申請非經營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項目,由省教育廳負責審查并核實資產。轉作經營的資產價值不足10萬元的,由省教育廳批準;超過10萬元的,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
3.專項登記 學校資產管理處根據(jù)批準的文書建立轉作經營資產的臺賬,如實登記有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對于轉作經營性的資產,學校依法享有收益權,并負有監(jiān)督企業(yè)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責任。
1.年度對經營性資產進行保值、增值考核。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主管部門每年對經營性資產制定考核指標,并實施考核。經營單位所提供的財務報告須經監(jiān)察審計處審計后方可作為考核憑據(jù),考核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
2.根據(jù)保值增值考核結果,對經營單位負責人進行獎罰。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應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按規(guī)定給予處罰,無特殊原因連續(xù)三年完不成保值增值任務的,可按程序免除經營負責人的職務。
3.對虧損嚴重的經營單位,學校可視情況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或者予以撤銷。
4.資產管理處可根據(jù)需要會同有關部門查閱經營單位會計資料,并督促經營單位健全有關制度。
第二十九條 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單位注冊資本金的經營性資產,按會計年度收取利潤(紅利、股息);對轉作經營單位注冊資本金以外的經營性資產,按年度收取5%的占用費;固定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應按標準加收折舊費。
第三十條 學校有關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用于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yè)。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關單位創(chuàng)辦的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yè),按照《國有企業(yè)財產監(jiān)督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59號),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資本金轉作經營性資產;企業(yè)不得轉讓和長期出租其建造權、使用權屬于學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擔保。
第六章 資產處置與劃轉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處置資產,須向資產管理部門報告,經過技術鑒定,并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第三十五條 我校處置國有資產
要按照以下審批權限辦理。
1.處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指資產原值,下同)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經資產管理處審驗并經學校批準后,報省教育廳審核,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2.處置總價值15萬元(含15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報資產管理處審核,經學校批準后,報省教育廳備案。
3.學校各單位不經資產管部門批準無權處置和劃轉國有資產。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單位出售、報廢房屋、建筑物、設備、儀器以及無形資產的,必須報資產管理處,由資產管理處組織有關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并按規(guī)定進行評估,確認評估價值。
對呆賬、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處理,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格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核銷。
第三十七條 學校各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根據(jù)不同情況提交有關資料:
1.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
2.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鑒定和有關證明;
3.資產評估報告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價值確認文件;
4.處置資產清冊及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5.其它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處置資產后應根據(jù)核批的文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第三十九條 學校各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應根據(jù)其占用、使用權的管轄范圍交財務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管理使用。其中,處置固定資產的收入計入專用基金,處置無形資產的收入計入事業(yè)收入,處值存貨的收入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資產劃轉是指校內因管理體制發(fā)生變化,需撤銷、合并、分立、改變隸屬關系等,無償轉移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行為。
第四十一條 如確定撤銷、合并、分立、改變隸屬關系等,學校須對其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記造冊,報主管部門(單位)審核,經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后,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xù)。
第七章 資產報告制度
第四十二條 學校各單位對所占用學校資產的狀況,要定期做出報告(報表和分析說明)。
第四十三條 學校資產報告的報表格式、內容要求及報告時間,由學校資產主管部門按照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要求及學校資產管理工作的需要統(tǒng)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學校資產各占用單位,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填報資產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shù)字準確。同時,對占用學校資產的變動、結存情況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說明。
第四十五條 學校資產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匯編本部門所管理資產的有關報表及分析說明,向學校報告,作為編制學校資產匯總報告的依據(jù)。
第四十六條 學校資產主管部門,要按照學校或上級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學校資產匯總表及分析說明,向學校領導、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為制定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及編制學校財務預算提供決策依據(jù)。
第八章 責任
第四十七條 占有、使用學校資產的各部門、各單位都有依法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并使其增值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各歸口管理部門,在資產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追究其責任:
1.未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致使資產嚴重丟失或損壞,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2.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建議學校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未履行職責,放松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2.不按規(guī)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隨意處置資產的;
3.對所管轄資產損失情況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五十條 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未履行職責,資產管理不善,造成嚴重損壞、丟失的;
2.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不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3.擅自轉讓、處置資產或用于經營投資的;
4.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5.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jiān)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不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一條 資產管理部門以及占有、使用資產的單位和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造成資產嚴重損壞和丟失,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及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1.積極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國有資產管理中有創(chuàng)新,運用和推廣現(xiàn)代技術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3.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法規(guī)、制度及損毀、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作斗爭,表現(xiàn)突出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占有、使用我校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2篇 公司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公司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體現(xiàn)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yè)兼并、出售、聯(lián)營、股份經營、涉外合作經營;
(三)企業(yè)清算;
(四)資產抵押;
(五)依照國資委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必須建立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tǒng)計分析報告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必須委托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六條 公司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的正常執(zhí)業(yè)行為。同時,在資產評估前,應取得受托中介機構對有關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情況作出承諾。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七條 公司本級及子公司發(fā)生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立項;向××市國資委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并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資產清查;對所需評估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jù)以作出鑒定。
(三)評定估算;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四)驗證確認;公司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必須及時上報××市國資委審查,經其同意方可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八條 公司收到××國資委資產評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后,將根據(jù)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 評估項目的查處
第九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違反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團總經理室責令改正:
1、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2、未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xù)的;
3、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評估結果不實的。
第十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在國有資產評估中故意隱瞞事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省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試行辦法》(省政府第149號令)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國有資產評估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提請××國資委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3篇 國有資產報廢管理辦法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我們制定了《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資產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jié)約型機關,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國管資〔2009〕1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即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yè)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經費在國務院系統(tǒng)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各部門根據(jù)工作需要,轉移或核銷房屋、車輛、設備、家具和其他國有資產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堅持科學合理、規(guī)范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與資產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結合,逐步建立資產共享、循環(huán)利用機制。
第六條 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二章 房屋資產處置
第七條 房屋資產處置方式主要包括調配、置換、轉讓和拆除等。
第八條 房屋資產處置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符合整體規(guī)劃的前提下,統(tǒng)籌考慮處置方案。
第九條 房屋資產調配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根據(jù)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總體情況,結合各部門實際需求和房屋使用現(xiàn)狀,在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系統(tǒng)內統(tǒng)一組織劃轉和調整。
第十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與系統(tǒng)外單位進行房屋資產置換,應當進行評估論證,合理選擇補償方式,確保房屋資產保值增值,具體方案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后,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一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資產原則上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須經審批同意。
國管局對擬轉讓的房屋資產可以優(yōu)先調配使用。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隱患需要拆除的,應當經房屋安全質量部門鑒定,符合危險房屋鑒定標準有關規(guī)定。
因項目建設需要拆除的,應當符合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管理相關規(guī)定,并履行相應程序。
因城市規(guī)劃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還建或異地置換的方式進行補償;確實不能還建或異地置換不能滿足需求的,采取貨幣補償方式。
第十三條 各部門處置房屋資產須報國管局審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四)建設用地批準書、工程決算書;
(五)涉及房屋資產調配的,另須提供調入和調出單位的需求及方案;
(六)涉及房屋資產置換、轉讓的,另須提供評估報告和草簽合同;
(七)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須提供危房確認書或市政規(guī)劃方案、拆遷通知書、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等。
第三章 車輛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 車輛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置換、廠家回收、調劑、公開拍賣、變賣、捐贈、報廢和報損等。
第十五條 車輛資產處置應當與公務用車編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備更新相結合,合理選擇處置方式。
未達到規(guī)定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車輛,原則上不得進行處置。
第十六條 車輛調劑由國管局依據(jù)各部門車輛編制、存量狀況及需求,在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系統(tǒng)內劃轉和調整。
第十七條 車輛捐贈應當以支持公益事業(yè)或扶持貧困地區(qū)發(fā)展為目的。
第十八條 對納入編制管理、達到更新標準的公務用車,由國管局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專業(yè)評估機構評估后,實行廠家回收或置換。
其他車輛可采取公開拍賣、報損或報廢的方式處置。
第十九條 部級干部用車和機關公務用車處置,須報國管局審批。
其他車輛處置,由各部門負責審批,列入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
第二十條 申請?zhí)幹密囕v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待處置車輛明細表;
(三)證明車輛原始價值的有效憑證,包括車輛調撥單、原始發(fā)票或收據(jù),記賬憑證復印件和固定資產卡片等;
(四)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五)資產管理部門和車輛使用部門、財務部門提出的審核意見;
(六)涉及車輛調劑的,另須提供調入和調出單位的車輛編制、存量和需求情況;
(七)涉及車輛捐贈的,另須提供受贈方的基本情況和草擬的捐贈協(xié)議;
(八)涉及車輛拍賣的,另須提供專業(yè)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九)涉及車輛報損的,另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專業(y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等;
(十)涉及車輛報廢的,另須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專業(yè)技術鑒定部門提供的鑒定報告。
第四章 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 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調劑、捐贈、變賣、報損和報廢等。
第二十二條 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調劑和捐贈,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無法調劑的設備、家具,可采取捐贈、變賣、報損或報廢等方式處置。
第二十三條 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標準或達到規(guī)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達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繼續(xù)使用的資產,不得報廢。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tǒng)和軟件資產處置應當優(yōu)先整合利用。
無法整合利用的,應當經專業(yè)技術鑒定后,嚴格履行處置程序。
第二十五條 貨幣資金、存貨、有價證券等流動資產損失的認定和處理,按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管理和資產核實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經批準核銷的不良債權等損失,應當實行“賬銷案存”,并進行清理和追索。
第二十六條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須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機關和機關服務中心等對外投資事項、單價或批量價值20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不含房屋、車輛)處置事項,由各部門審核后報國管局,國管局審批后報財政部、審計署備案。
其他資產(不含房屋、車輛)處置事項,由各部門審批后,列入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zhí)幹迷O備、家具及其他資產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待處置資產明細表;
(三)證明資產原始價值的有效憑證,包括原始發(fā)票或收據(jù)、記賬憑證復印件和固定資產卡片等;
(四)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出的審核意見;
(五)涉及調劑的,另須提供調入和調出單位的設備及家具存量和需求情況;
(六)涉及捐贈的,另須提供受贈方的基本情況和草擬的捐贈協(xié)議;
(七)涉及變賣的,另須提供專業(yè)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涉及報損的,另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專業(y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等。
第五章 資產處置平臺
第二十九條 國管局負責建立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平臺,包括資產調劑捐贈、進場交易和電子廢棄物統(tǒng)一回收處理平臺等,并提供資產評估、鑒定和法律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三十條 各部門擬調劑、捐贈的資產,須通過調劑捐贈信息平臺發(fā)布相關信息。
有資產配置需要的部門,可以提出調入申請,國管局負責組織調劑。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經批準變賣或報廢的資產,應當通過資產處置平臺實行進場交易或統(tǒng)一回收處理。
對于計算機硬盤、復印機信息儲存部件等信息存儲載體的資產報廢,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發(fā)生。
第六章 收入及賬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變賣收入、置換收入和報損報廢的殘值變價收入等。
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jù)資產處置批復,按規(guī)定及時調整資產、財務賬目,辦理產權變動登記等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資產處置檔案管理。
資產處置過程和結果的資料應當完整、真實。
第三十六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發(fā)生機構變動(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應當依據(jù)資產調整方案和資產處置批復,按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并在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中反映。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監(jiān)督工作堅持單位內部監(jiān)督與財政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事前監(jiān)督與事中監(jiān)督、事后監(jiān)督相結合,日常監(jiān)督與定期抽查相結合。
第三十八條 國管局和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在資產處置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管局和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權屬不清、有爭議的資產進行處置,或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
(二)在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或其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三)規(guī)避評估程序,或在資產評估、審計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zhí)業(yè)的;
(四)將已獲準調劑、捐贈、報廢的資產繼續(xù)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處置的;
(五)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六)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條 各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徇私作弊,不按規(guī)定報送或報送虛假報告,資產處置檔案管理混亂造成檔案缺失的,由國管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資產處置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管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土地資產處置,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84號)及國土資源部、國管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
其他事業(yè)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確因工作和事業(yè)發(fā)展需要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
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以及事業(yè)單位創(chuàng)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其資產處置事項由各部門按照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4日印發(fā)的《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國管財〔2004〕196號)同時廢止。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2】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財教【2008】49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jù)《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zhí)行事業(yè)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各類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五條 財政部、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權限對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
第六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以及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按規(guī)定處置國有資產報主管部門備案的文件,是財政部安排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jù),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應當依據(jù)其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按照現(xiàn)行事業(yè)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
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章 處置范圍和基本程序
第八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
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九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權限予以審批:
(一)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簡稱規(guī)定限額)以上(含800萬元)的國有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規(guī)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主管部門應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一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財政部批復的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文件,應當抄送財政部駐當?shù)刎斦O(jiān)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收到主管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的批復文件后,將復印件報當?shù)貙T辦備案。
第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處置規(guī)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須填寫《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申報。
(二)主管部門審核。
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的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合規(guī)性、真實性等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三)財政部審批。
財政部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
數(shù)量較大的國有資產處置,財政部可委托專員辦對國有資產處置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四)評估備案與核準。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根據(jù)財政部的批復,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財政部或主管部門備案。
評估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須經核準的,報財政部核準。
(五)公開處置。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公開處置。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處置規(guī)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按照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批-評估備案與核準-公開處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門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十二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包括:
(一) 長期閑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 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資產;
(三) 隸屬關系改變,上劃、下劃的資產;
(四) 其他需調撥(劃轉)的資產。
第十四條 無償調撥(劃轉)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同一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之間、事業(yè)單位與行政單位之間以及事業(yè)單位對企業(yè)的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按規(guī)定限額審批。
(二)跨部門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
劃出方和接收方協(xié)調一致(附意向性協(xié)議),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劃出方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同意無償調撥(劃轉)的有關文件
(三)跨級次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給地方的,應附省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地方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給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的,經地方單位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辦理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手續(xù)。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應將接收資產的有關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
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償調撥(劃轉)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jù)、工程決
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jù)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擬無償調撥(劃轉)國有資產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單價等清單;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對外捐贈是指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第十七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shù)額、交接程序等;
(四)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yè)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五)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
(六)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jù)、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jù)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實際發(fā)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jù)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監(jiān))制的捐贈收據(jù)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監(jiān))制的捐贈收據(jù)的,應當依據(jù)受贈方所在地城鎮(zhèn)街道、鄉(xiāng)鎮(zhèn)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九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xù),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讓、 轉讓和置換
第二十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tǒng)、協(xié)議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嚴格控制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tǒng)之外的直接協(xié)議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guī)定權限由財政部、主管部門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jù),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guī)定權限報財政部或主管部門重新確認后交易。
第二十三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jù)、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jù)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置換是指中央級事業(yè)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
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二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jù)、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jù)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xié)議;
(六)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中央級事業(yè)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二十六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guī)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xù)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七條 報損是指由于發(fā)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guī)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
如購貨發(fā)票或收據(jù)、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jù)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xù)的,提交相關職
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抵押)發(fā)生損失申請損失處置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處置申請文件;
(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
(四)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jù)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xiàn)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xiàn)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jù)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 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
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shù)姆晌募?
(五)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zhí)行被裁定終止執(zhí)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三十三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guī)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按照《財政部關于將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綜[2006]63號)規(guī)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等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科技成果轉化(轉讓)收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29號)的有關規(guī)定,在扣除獎勵資金后上繳中央國庫。
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利用現(xiàn)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屬于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收回對外投資,股權(權益)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管理;
(二)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收入形式為現(xiàn)金的,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后,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管理。
2、收入形式為資產和現(xiàn)金的,現(xiàn)金部分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后,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利用現(xiàn)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照本條第(一)、(二)項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管理。
第三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應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應上繳的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根據(jù)實際情況,按以下方式上繳:
(一)已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有關規(guī)定,在取得處置收入后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二)未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預算單位,應按下列不同情況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1、一級預算單位。
由財政部為其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一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后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2、二級預算單位。
其主管一級預算單位為行政事業(yè)單位的,二級預算單位如無下屬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其主管一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后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一級預算單位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如有下屬預算單位,由財政部為二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后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其主管部門為企業(yè)集團的,由財政部為二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二級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后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3、三級及三級以下預算單位。
由財政部為其主管二級預算單位開設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三級及三級以下預算單位在取得處置收入后2個工作日內,全額直接繳入其主管二級預算單位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第三十六條 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納入預算管理。
事業(yè)單位因事業(yè)發(fā)展產生的資產配置需求,在編制部門預算時由財政部根據(jù)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及中央財力情況統(tǒng)籌安排。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對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審批的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對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專員辦對所在地的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國有資產處置事后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事業(yè)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guī)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guī)定限額以上的國有
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根據(j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中央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授權所屬事業(yè)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產處置權限,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guī)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條 事業(yè)單位所辦全資企業(yè)及控股企業(yè)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yè)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企業(yè)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guī)定,由財政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頒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4篇 某鄉(xiāng)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一、固定資產管理
(一)房屋管理
政府辦公樓、下屬各部門使用的各種形式辦公住宿等用房、政府所屬各種形式的房屋均系國家所有,任何人無權私自出租、出借、出售及通過其它形式變?yōu)樗饺速Y產。如下屬資產需出租,必須以申請形式報鄉(xiāng)政府申批,財政所備案,方得出租。對違反管理規(guī)定的,將追究責任,違法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二)辦公器材管理
1、辦公器材購買需報鄉(xiāng)長審批,并報財政所備案。金額高于一千元,需告知財政所,由財政所到區(qū)財政局報批,區(qū)財政局審批后方能購買。
2、辦公器材購買后,需到財政所備案登記,作為固定資產盤點的依據(jù)。
3、辦公器材安置存放在各辦公室中,由各辦公室負責人作為資產管理、使用的責任人,負責資產的使用管理。
4、辦公器材老化,無法再使用時,需報政府批準報廢,政府批準后,將報廢的器材報財政所備案。
5、人為故意損壞、丟失的辦公器材,由損壞人私人賠償。
二、易耗辦公用品管理
(一)日常辦公用品直接告知財政所,由財政所統(tǒng)一購買。如需小件用品或急用時,報黨政辦公室,由辦公室到超市購買。
(二)各辦公室加強對日常辦公用品的使用管理,杜絕浪費,如過分浪費或故意浪費的,將進行紀律處理。
三、費用管理
(一)出差費用管理
如因工作需出差時,報領導批準。如需租車時,報主要領導批準安排,方可執(zhí)行。出差時間超過一天需安排住宿生活等,須報主要領導批準。
(二)接待費用管理
因各種工作檢查、上報報表、匯報工作或出差需要安排生活時,應報領導同意。如無領導同行,應電話請示告知。
(三)用電、用水管理
1、各部門用水用電以節(jié)約為主,杜絕“晝夜燈”、“長流水”現(xiàn)象。如人為故意不關水、不關電器用品,致使單位蒙受巨大損失的,將處以相應的罰款。
2、住宿所產生的水電費由所住的職工自行承擔。
(四)房屋租賃管理
各房屋、門市等出租均需報政府批準后方可出租,出租收益均收歸財政,上繳至國庫。
四、未盡事宜,以《國為資產管理條例》為準。
第5篇 某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促進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jù)財政部《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是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guī)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及方針政策,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學校合法權益,理順產權關系,優(yōu)化學校各項資產的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yè)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
第五條 學校對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監(jiān)管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學校統(tǒng)一監(jiān)管,職能部門分類歸口管理的辦法。
第二章 資產的分類及內容
第六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一)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家具、課桌椅、圖書等)也納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等。
(二)流動資產是指一年內可以變現(xiàn)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xiàn)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
(三)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較高利益的資產,包括校名使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四)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yè)或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所有,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體制。學校資產管理實行三級管理,資產管理處是學校資產管理的一級管理部門,它統(tǒng)一對學校資產綜合管理和監(jiān)督;各職能部門為各類資產的歸口管理單位,是學校資產管理的二級管理部門;各使用單位為資產的具體責任單位,是學校資產管理的三級管理部門。
第八條 資產管理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校資產的產權管理,負責擬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相關的規(guī)定和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各類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對學校國有資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報學校研究;
(三)負責組織學校資產清查、評估、產權登記、界定、變動及日常監(jiān)督檢查工作;配合計劃財務處對債權債務、對外投資的管理及對資產呆帳及對外投資的核銷。負責全校教學、科研、行政、產業(yè)、后勤等固定資產的統(tǒng)一領導管理。
(四)負責學校各類設備、家俱、材料的采購、驗收、建帳建卡;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出租、出借、報損、報廢等日常工作。根據(jù)學校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負責采購的組織工作。
(五)負責全校國有資產數(shù)據(jù)的收集和統(tǒng)計上報工作,協(xié)助財務部門作好年初預算和年終決算報表工作。
(六)參與學校對校內外投資項目進行的可行性論證,組織非經營資產轉為經營資產的論證、評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組織資產評估,并對各類資產實施監(jiān)督管理;
(七)負責組織協(xié)調或解決學校有關產權糾紛。
(八)負責學校??匚镔Y、進口設備的報批和標準計量、特種設備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按資產的不同形式,分別由校長辦公室、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計劃財務處、資產管理處、后勤與產業(yè)管理處、知識與產權管理辦公室、校園規(guī)劃與基建辦公室、教務處、體育教學部、圖書館、網(wǎng)絡中心、保衛(wèi)處、檔案館、宣傳部等職能部門實施歸口管理。(詳見附件1)
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貫徹執(zhí)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guī),根據(jù)歸口資產的性質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條 學校各資產使用單位為三級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認真執(zhí)行國家和學校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維護、保養(yǎng)、妥善管好本單位所使用的各類資產,做好帳卡和技術資料的管理。
(二)配備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員,積極配合學校資產歸口職能部門以及學校資產管理處的工作,做好資產的計劃、統(tǒng)計、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四章 資產驗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新增加資產必須到學校的主管部門辦理驗收手續(xù)。對大型項目的資產驗收,須請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參加;對于十萬元及以上大型設備或特殊資產的使用,須確定專管責任人并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的資產宏觀管理,各資產使用責任單位承擔資產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須確定一位領導具體負責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和損毀。盤盈、盤虧的各項資產,要如實填報盤盈、盤虧明細表并附分析說明,報送資產管理處匯總,由資產管理處按審批權限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十四條 校內單位因機構變動或撤銷、合并等,原單位必須到資產管理處辦資產轉移手續(xù),防止資產流失。學校所屬各單位要確定資產管理人員,資產量較大的單位應設立專職人員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調動;各單位負責人調動至另一單位,須將原負責單位的資產進行清查核對報資產管理處核查后方能去新單位任職;各單位資產管理人員調動時要辦理交接手續(xù),提交資產帳目,由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才能辦理調動手續(xù)。交接手續(xù)不清,移交人員不得離崗。人員調動和交接情況必須及時在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五條 對外出租、出借學校國有資產必須履行申報批準制度,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由資產占有單位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并上報資產管理處。五萬元以下資產出租、出借由資產管理處審批;五萬元以上報經分管校長審批,并簽訂相應的協(xié)議、合同,同時報計劃財務處備案。所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必須全額上交學校財務,校計劃財務處按財務管理
制度進行收益分配。未經資產管理處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資產不得二次轉租。學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和作為貸款抵押。未經資產管理處批準,各占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國有資產的結構及使用性質。
第十六條 根據(jù)資產優(yōu)化配置原則,為做到物盡其用,對于長期閑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資產,資產管理處有權調劑處理。拒絕調劑處理的,資產管理處有權建議學校對其緩撥和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 資產的處置
第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的處置(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是指學校對其占用、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應由資產使用部門向資產管理處提出處置報告,由資產管理處根據(jù)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權限履行資產處置的審批手續(xù)。
第十八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無權直接處置國有資產。需要報廢、報損的資產,必須按隸屬關系逐級申報到資產管理處,并有兩名以上專業(yè)技術人員簽署鑒定意見。五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由各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資產管理處審核處理;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由資產管理處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再報教育廳批準后處理;二十萬元以上資產處置報財政廳批準后處理。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及所屬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時,應提交有關報告、證明及資料。
第二十條 對在規(guī)定標準以內的國有資產轉讓、拍賣,對校辦產業(yè)的投入、兼并、出售、聯(lián)營、股份經營、企業(yè)清算等資產處置,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由資產管理處聘請或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學校及所屬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處置收入均屬學校所有,收入一律交學校計劃財務處,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確保教學、科研等事業(yè)發(fā)展的重要物資基礎,學校非經營性固定資產一律不得用于貸款抵押或擔保;在用的教學科研資產不得用于經營性投資。
第六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三條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為完成國家計劃和教學任務,開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在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興辦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lián)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yè)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礎。
第二十六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由單位申請,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經資產管理處審批。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合資或聯(lián)營由經營單位申請,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資產管理處,經資產管理處審批并報校長辦公會通過后,方可對外訂立合同、協(xié)議。合同或協(xié)議抄送資產管理處。其占用費(收益)必須如期上繳學校財務。
第二十八條 資產管理處有權對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企業(yè)資產運作、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yè)。
第七章 資產的報告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各資產實物使用部門,每年應就本部門所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報告及表冊。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每年應將本部門管轄的資產向資產管理處提出報告及表冊。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資產,由資產管理處按照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報告的報表格式及內容作出定期報告,要求做到內容完整、數(shù)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說明。
第三十二條 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對各使用單位資產進行年度稽查,學校資產管理處對全校各類資產每年進行資產保全的稽查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現(xiàn)象及時提出意見并處理。
第八章 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完成學校事業(yè)計劃,促進學校各項事業(yè)發(fā)展的主要物資保障,資產管理處、各資產實物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具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都應維護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條 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資產閑置、浪費的,學校將對閑置資產予以調處,拒絕調處的,按本辦法第四章第十六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監(jiān)察以及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對不能盡職盡責,放松管理,濫用職權的部門及其領導由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學校國有資產的校內各單位、團體、個人。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6篇 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職業(yè)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學院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確保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學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jù)財政部《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院國有資產是指學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撥給學院的資產;學院按照國家政策規(guī)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學院所有的公共資產。國有資產的表現(xiàn)形式分為: 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1.固定資產:主要指土地、房屋、建筑物、構筑物、交通運輸工具、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
2.流動資產:主要指現(xiàn)金、各種存款、應收賬款等。
3.長期投資:主要指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4.無形資產:主要指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和名稱專用權等。
5.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資產。
第三條 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jiān)督其實現(xiàn)保值增值。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國有資產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調處;國有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tǒng)計和監(jiān)督;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等。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部門分工
第五條 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集中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學院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處、總務處)是學院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在學院領導下,對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制定學院資產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監(jiān)督實施。
2.負責學院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統(tǒng)計、評估、檢查等產權管理工作,明晰內部產權關系;組織資產的年檢工作,編制資產匯總報告,及時真實地反映資產變動及效益狀況;按照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部署或學院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產核資工作。
3.調查研究學院各類資產的現(xiàn)狀和變動情況;監(jiān)督各類資產的使用和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4.負責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審批、監(jiān)督、檢查。
5.負責公有房屋及土地資源的所有權確認、建檔工作;參與公有房屋建設、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繕項目的規(guī)劃論證。
第七條 學院所屬相關部門,分別為學院各類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其職責范圍內的各類資產。各歸口管理部門的職責如下:
學院辦公室: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制定學院無形資產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學院院名(名稱專用權)、學院榮譽管理以及車輛管理。建立健全陳列品和檔案材料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總務處:負責家具、材料等物資的管理、監(jiān)督、檢查;負責公有房產分配、調整,辦理有關使用手續(xù);負責辦理公有房屋、土地等資產的產權證書和租賃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公有房屋和土地資源的完整。對后勤社會化使用的各類資產進行保值增值考核,維護學院各類資產的收益權。負責歸口管理資產的初始數(shù)據(jù)錄入,嚴格資產驗收、入庫程序和手續(xù)。
財務處:負責各類資產的財務管理,建立資產的總賬目和負責會計核算工作,參與制定各類資產的管理辦法;是學院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和對外投資的管理部門,負責學院資產管理系統(tǒng)的審核和數(shù)據(jù)上報工作。
教務處:負責教學儀器設備的管理、監(jiān)督、檢查;根據(jù)教學、科研工作實際需要,制定實驗室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負責實驗室設置、調整、使用管理等工作。負責實驗室設備的管理和數(shù)據(jù)上報等工作。
科研處:負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管理。監(jiān)督該類無形資產的轉讓,并維護學院該類無形資產的收益權。加強對該類無形資產的保護,對侵權行為進行清理。
圖書館(信息中心):貫徹國家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建立健全圖書資料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負責提供圖書資料購置計劃、采購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圖書資料統(tǒng)計上報等工作。負責學院信息技術的規(guī)劃,設施、設備的計劃、采購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信息設備類資產的初始數(shù)據(jù)錄入等工作。
第八條 資產占有使用部門對占有、使用的學院資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貫徹執(zhí)行學院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規(guī)定,確保占有、使用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 資產的登記、使用管理
第九條 資產的登記包括:學院作為事業(yè)單位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對應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取得占用國有資產法律認可的行為;學院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對內部各單位占有、使用各類資產的情況進行調查、統(tǒng)計,以確認占有、使用關系,落實管理責任的行為等。
第十條 學院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每年接受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組織的“產權登記”檢查。該項工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學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學院資產狀況進行清查登記。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通過界定資產所有權,維護學院主體對各類資產的收益權。防止發(fā)生侵占和變相侵占國有資產的現(xiàn)象,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學院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及歸口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資產投入配置辦法,做到物盡其用,發(fā)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學院資產的現(xiàn)象,要進行認真清理和必要的調劑,做到定額配置。對于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資產主管部門有權調劑處置。
第十三條 學院各部門使用教育事業(yè)經費和基建投資購置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珍版圖書,或者大宗一般設備儀器、材料以及進行基本建設、大型修繕,都應當納入年度計劃,組織考察論證,公開招標,并嚴格規(guī)范合同手續(xù),實行購建項目負責人責任制。
第十四條 學院所屬各部門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有領導負責管理工作。確定1名資產管理人員,資產量較大的部門應設立專職人員并保持人員相對穩(wěn)定,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調動,資產管理人員調動時要辦理交接,由部門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才能辦理調動手續(xù)。交接手續(xù)不清,移交人員不得離崗。
第十五條 對固定資產及存貨的管理,應實行崗位責任制,建立驗收、入庫、借用、領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繕、養(yǎng)護制度和使用情況檔案登記制度以及損失賠償制度。
第十六條 對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及其
它財產權利,應明晰產權關系,及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
第十七條 對使用院名、院譽(簡稱、字樣)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個人及學院內各單位、團體、個人,應嚴格審查資格、資信,逐一登記,并定期檢查清理。對損害學院權益的,應依法收回使用權。
第四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第十八條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學院為完成教學、科研及其它任務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學院在保證完成正常教學、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十九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條 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學院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對轉作企業(yè)注冊資本金的非經營性資產,按會計年度收繳利潤(紅利、股息),其中轉作經營性的固定資產,應按標準加收折舊費。對轉作企業(yè)注冊資本金以外的非經營性資產(含資產租賃等),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費。學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占用學院資產單位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學院有關部門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yè)。
第二十三條 學院的房屋、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資本金轉作經營性資產。企業(yè)不得轉讓和長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權屬學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擔保。
第五章 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調處
第二十四條 學院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學院對占用、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學院國有資產的處置由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學院所屬各部門無權直接處置國有資產,需要出售、出讓、轉讓、報廢、報損的資產,必須按隸屬關系逐級申報。學院設立資產技術鑒定小組。凡資產處置應有資產技術鑒定小組鑒定意見。單臺價值在2萬元(含)以上,還應有專業(yè)技術人員3人簽署鑒定意見,管理部門匯總并簽署意見后報分管院長審核。總價在10萬元(含)以上資產處置需經學院辦公會研究通過。學院資產處理意見必須報上級有關部門核準后方能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學院固定資產處置按下列程序執(zhí)行:
1.資產使用部門提出資產處置申請,并填寫《_職業(yè)技術學院資產處置申報表》報管理部門。
2.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現(xiàn)場勘驗,簽字確認并將處置申請表報學院領導審批。
3.管理部門將學院處置決定報主管部門,待批復后執(zhí)行。
4.財務部門根據(jù)申請表的批準內容以及主管部門批復,調整固定資產賬目,使用部門同時調整管理賬目、明細卡,做到賬、卡、實物相符。
5.經批準執(zhí)行處置的資產由管理、財務、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使用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處置固定資產。嚴禁未經批準自行處置固定資產,違者將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非經營性資產處置收入必須全部上交財務部門,按照資產的分類,作為專項基金進行管理使用。經營性資產的處置收入,經營實體用于自身的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或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使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資產糾紛的調處由學院主管部門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學院國有資產是確保教學、科研等事業(yè)發(fā)展的重要物資基礎,學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一律不得用于貸款的抵押或擔保。
第六章 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條 學院各部門對所占用學院資產的狀況,要定期進行報告(報表和分析說明)。
第三十一條 學院資產報告的報表格式、內容要求及報告時間,由學院財務部門按照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要求及學院資產管理工作的需要統(tǒng)一制定。
第三十二條 學院資產占用部門,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填報資產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shù)字準確。同時,對占用資產的變動、結存情況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 學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匯編本部門所管理資產的有關報表及分析說明,向學院領導報告;同時抄送財務部門,作為編制學院資產匯總報告的依據(jù)。
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學院或上級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報學院資產匯總表及分析說明,向學院領導和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報告,為制定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及編制學院財務預算提供決策依據(jù)。
第七章 責 任
第三十五條 占有、使用學院資產的各部門、各單位及個人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應依法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 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各歸口管理部門,在資產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院將追究其責任:
1.未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丟失或損壞,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2.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條 學院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建議學院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未履行職責,放松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2.不按規(guī)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隨意處置資產的;
3.對所管轄資產損失情況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八條 資產的占有、使用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未履行職責,資產管理不善,造成嚴重損壞、丟失的;
2.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不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3.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4.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5.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jiān)督管理,不認真履行投資者權益,不據(jù)實收繳資產收益造成損失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