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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管理辦法1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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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管理辦法

第1篇 施工安全管理行為控制勞務用工管理辦法

行為控制

1、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頜帶。戴安全帽不系下頜帶視同違章。

2、凡從事2米以上無法采用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 不得低掛高用,操作中應防止擺動碰撞, 避免意外事故發(fā)生。

3、參加現場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將證件報監(jiān)理單位審核后備案。

勞務用工管理

1、各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未經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嚴禁上崗作業(yè)。

2、每日上班前,施工單位班組負責人,必須召集所轄全體人員,針對當天任務, 結合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和作業(yè)環(huán)境、設施、設備狀況、本隊人員技術素質、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以及思想狀態(tài),有針對性地進行班前安全活動提出具體注意事項,跟蹤落實,并做好活動記錄。

3、強化對外施人員的管理。用工手續(xù)必須齊全有效,嚴禁私招亂雇,杜絕違法用工。

第2篇 勞務分包(勞務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勞務分包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本公司內勞務分包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二條 項目部是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管理的具體承擔者。負責對勞務分包方的評價與考核(主要考核內容包括:勞務分包方的資質、業(yè)務范圍、人員數量及技能狀況、環(huán)境及職業(yè)健康安全控制能力、參與本企業(yè)工程施工的業(yè)績和信用等),參加勞務分包方的選擇,負責對勞務分包的日常管理等。

第三條 項目部應當規(guī)范勞務用工行為,建立常態(tài)考核管理機制,形成分包方業(yè)績記錄,保持對勞務分包過程的有效控制;對惡意不履行分包協議的分包方,堅決及時清退,并報告公司禁止該分包方在本公司范圍內參與勞務分包。努力尋求與高素質專業(yè)勞務方的合作,不斷提高勞務分包施工隊伍的整體水平。

第四條 項目部應對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召集人)進行相應指導,引導他們成立建筑勞務分包企業(yè),進行工商注冊,申報勞務資質,必要時給予一定的優(yōu)惠條件。

第五條 公司對本單位內的勞務隊伍或富余人員,通過統一管理,逐步實行內部勞務分包公司管理模式,條件成熟時申報勞務企業(yè)法人資質。

第六條 項目部對勞務分包方進行評價后,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工程部等部門共同確認,并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列入合格勞力分包方名冊。

第七條 勞務分包方的選擇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在公司勞務分包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并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確認,簽訂規(guī)范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應與總包合同相關內容保持一致,同時要保證滿足公司質量、環(huán)境、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的需要。

第八條 按“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項目部應對分包方和相關勞務人員進行務工常識、安全知識、法律法規(guī)、操作規(guī)范等內容的培訓和職業(yè)技能培訓。對應持證上崗的勞務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yè)操作證書。

第九條 人力資源部定期對項目工程勞務分包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部的勞務分包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條 為保障勞務工人的合法權益,項目部可向勞務分包方按其所承包項目應付工程款的10%-15%提留工資支付保證金,作為專項基金,??顚S谩.敺职こ炭⒐せ蚰杲K結算時,如勞務分包方未拖欠勞務工人工資,項目部一次性將保證金返還分包單位。

第十一條 因勞務分包方拖欠勞務工人工資及由此引發(fā)工人集訪,處理不當而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項目部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3篇 建筑勞務企業(yè)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湖北省勞動合同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雙方應當共同遵守,避免勞動爭議的發(fā)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主管部門,實行公司和各二級單位兩級管理。

第五條 人力資源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編寫印制勞動合同文本,建立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名冊;

二、負責組織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續(xù)訂、鑒證、變更、終止與解除,將資料及時進入個人檔案;

四、監(jiān)督檢查各二級單位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工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監(jiān)督檢查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在公司的執(zhí)行情況和本企業(yè)勞動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建立本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并合法實施調解。

第七條 二級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配合人力資源部做好本單位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xù)訂、終止和解除工作,并建立本單位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名冊;

二、負責處理本單位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問題,突出矛盾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匯報;

三、負責勞動合同管理的報表、臺帳統計及相關資料收集整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八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九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書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與勞動報酬;

五、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七、勞動報酬;

八、社會保險與福利;

九、勞動紀律;

十、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十一、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等。

第十條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外,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服務期與競業(yè)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公司規(guī)定和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分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四種。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以下原則協商確定:

一、連續(xù)工齡未滿一年的,可訂立一年期或三年期的勞動合同;

二、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學本科生訂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勞動合同;

三、首簽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可訂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本企業(yè)連續(xù)工齡滿十年的;

二、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原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一)、(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一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為六個月。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按以下程序訂立:

一、雙方依據合同文本進行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二、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簽訂后,加蓋本公司勞動合同專用章,并送地方勞動行政部門鑒證,按規(guī)定繳納鑒證費;

四、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甲方一份進人事檔案,乙方一份由個人保存。

第十六條 新招用人員憑公司人力資源部開具的調令到所在單位報到后,由所在單位在三十日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在下列情況下,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一、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章 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的權利:

一、按照崗位責任組織生產,檢查考核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單位有關制度,確定對乙方勞動報酬的分配形式,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工資兌現。當乙方出現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時,甲方有權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根據生產(工作)或勞動組織機構調整的需要,以及乙方技術業(yè)務水平、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等可以變更乙方生產(工作)崗位;

四、當與乙方發(fā)生爭議時,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提起申訴。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的義務:

一、按照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規(guī)定,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教育,防止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

二、創(chuàng)造條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yè)務技術水平,對乙方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支持和保障乙方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三、根據有關規(guī)定及本合同有關條款,按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并提供保險福利待遇;

四、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yè)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勞動者的權利:

一、享有參加業(yè)務(技術)學習(培訓)、參加工會、參與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議、評選和被評選為先進員工(生產者)等權利;

二、按照規(guī)定領取勞動報酬和享受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三、享有休息、休假與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行為,有權拒絕執(zhí)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五、當與甲方發(fā)生勞動爭議時,乙方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的義務:

一、服從甲方的生產組織管理和工作(崗位)調整,盡職盡責、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保守國家秘密和甲方商業(yè)秘密,愛護甲方財物;

三、遵守企業(y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積極完成本職工作,提高出勤率和工時利用率;

四、認真執(zhí)行生產操作規(guī)程、工藝規(guī)程、設備維護規(guī)程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確保安全生產,講究職業(yè)道德;

五、努力學習政治文化知識、刻苦鉆研業(yè)務技術,不斷提高專業(yè)技術水平,積極參加必要的社會活動;從事技術工種的,上崗前必須接受過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yè)資格。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續(xù)訂、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包括:

(一)年齡不滿十六周歲者;

(二)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通過招聘(錄)考試考核者;

(三)身體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四)試用期內完不成崗位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者;

(五)正處在管制執(zhí)行期、假釋期或緩刑期內者。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yè)規(guī)章的,具體包括:

(一)違反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二)連續(xù)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三十天的;

(三)在病、事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yè)或在外從事其它有收入活動造成傷殘的;

(四)違章違紀釀成重大責任事故的(指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

(五)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六)盜竊、詐騙本企業(yè)財物或職務侵占,有兩次情節(jié)輕微行為或一次嚴重行為的;

(七)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打牌、賭博的;

(八)在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用工作電腦玩游戲、上網聊天以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行為經教育無效的。

三、勞動者在經營活動中損害企業(yè)利益的,具體包括:

(一)嚴重失職,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違反企業(yè)有關規(guī)章制度,致使企業(yè)經濟利益受到較大損失的;

(二)采取內外勾結、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手段,損害企業(yè)利益的;

(三)利用職務、崗位之便,索取或收受業(yè)務往來單位的財物,損害企業(yè)利益或有損企業(yè)形象的;

(四)泄露或出賣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的。

四、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動教養(yǎng)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具體包括:

(一)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

(二)被送勞動教養(yǎng)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四)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公司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育期內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與該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或勞動合同期未滿的;

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約定的。

第三十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經二級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然后以書面形式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后辦理相關解除手續(xù);

二、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書面申請,所在單位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解除手續(xù);

三、經批準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由企業(yè)發(fā)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如因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達到退休條件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續(xù)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二)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續(xù)訂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依據《勞動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應組織有關人員對員工在合同期內的政治思想、技能水平、完成生產(工作)任務、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并填寫《續(xù)訂、終止勞動合同考核表》,經用人單位研究后,確定續(xù)訂或終止勞動合同。

二、單位經過考核,同意與員工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向員工發(fā)出《續(xù)訂勞動合同征求意見通知書》。如員工同意續(xù)訂的,應在合同期滿前辦理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員工接通知后七日內未做出答復的,則按終止勞動合同辦理手續(xù)。

三、單位經過考核,決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研究決定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經審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的,由企業(yè)發(fā)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關系終止。

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公司統一使用人力資源部編寫印制的《勞動合同書》文本。

第4篇 承包方對勞務分包方管理辦法

1 勞務分包方應在公司'合格勞務分包方一覽表'中選擇。合同簽訂后,項目經理部安排專人負責該項工作,建立耗工、人工費和工程款的支付臺帳。

2 勞務分包方應將進入現場的施工人員名單造冊及一張照片向現場申報登記。

3 須提供勞務人員三證復印件及特殊工種相應的操作證和勞務證。

4 勞務分包方應指定專人配合總包方管理,配合開展現場施工的質量、技術、安全、文明的交底工作和消防與治安方面的教育工作。

5 所有進入現場的勞務人員應接受政府(社區(qū)、街道)職能部門的有關監(jiān)督檢查和教育工作。

6 勞務分包方有責任教育所屬勞務人員遵守工程所在政府部門發(fā)布的有關政策法令、法規(guī)及施工現場的有關規(guī)定,確?,F場施工有序的進行。

7 勞務分包方所屬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類違章作業(yè),總包方將依據情節(jié)輕重、危害程度等具體情況或有關規(guī)定予以勸阻警告,作罰款處理,情節(jié)嚴重者,責令停工整頓,直至退場。

8 總包方應根據分包合同,在勞務分包方進場后,進行上崗前的施工技術、質量交底,安全教育,作業(yè)計劃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9 總包方須對勞務分包方進行施工過程中的檢查、評價、監(jiān)督和驗收,并報公司有關部門,使其能滿足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決不能滿足分包要求的勞務分包方要進行調整或清退,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反饋給業(yè)主和監(jiān)理。

第5篇 礦務集團勞務派遣工管理辦法

礦務集團公司勞務派遣工管理辦法

為了規(guī)范勞動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采掘勞動力,滿足煤炭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礦務集團公司《關于對聯采勞動力進行整合的通知》(某礦司[2004]230 號)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我公司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實際,特制定《某礦礦務集團公司勞務派遣工管理辦法》。

一、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1、勞務派遣工本人與市、縣勞動部門的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勞動部門認可的具有合法資質的勞務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勞務派遣機構)建立規(guī)范的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并經當地勞動部門鑒證后,被派遣到煤礦從事井下采掘工作。

2、各生產礦井與各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須經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確認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后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訓和錄用

1、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機構按照某礦礦務集團公司規(guī)定的招收范圍、條件和人數負責招收。

2、經報名、政審和體檢,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機構集中送往各生產礦井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安全技術培訓,如果生產礦井不具備四級培訓資格或條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團公司安培中心培訓。培訓費用從各生產礦井職教經費中列支。

3、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礦井方可安排下井作業(yè)。

三、待遇

各生產礦井的勞務派遣工納入本礦統一使用和管理。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工資待遇實行同工同酬并執(zhí)行企業(yè)的休息休假制度;生產礦井要關心勞務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為他們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醫(yī)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各生產礦井黨政工團組織要在政治上關心他們,注重對勞務派遣工中積極分子和生產骨干的教育和培養(yǎng),做好發(fā)

展黨團員、工人技師評聘和培養(yǎng)后備干部的組織工作。

四、費用結算

1、勞務派遣工的保險費用、管理(服務)費及其它代扣費用由各生產礦井按月填報統計報表,于次月5 日前報勞動工資部。經勞動工資部審核后按月進行征繳,財務部憑征繳單按月從各生產礦井統一征收至勞務派遣工專用帳戶。該項資金??顚S?不得挪作它用。

2、勞動工資部負責按季度與勞務派遣機構結算保險費用、管理(服務)費用和代扣費用。財務部憑勞動工資部出具的結算單據與勞務派遣機構進行結算和辦理有關付款手續(xù)。

3、各生產礦井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勞務派遣機構結算勞務派遣工有關費用,違反此規(guī)定將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按違規(guī)金額對責任人處以等額罰款。

五、實行“留轉”制度

為了調動勞務派遣工的工作積極性,穩(wěn)定采掘隊伍,對在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的先進工作者和生產骨干,實行將勞務派遣工轉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轉”制度?!傲艮D”范圍、條件和操作程序如下:

1、范圍

集團公司各生產礦井勞務派遣工中從事勞務派遣工作三年以上(原采掘輪換工直接轉為勞務派遣工的,其采掘輪換工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計算),年齡在38 周歲(含)以下,身體健康人員。

2、條件

(1)、被評為市級(含集團公司)以上勞動模范;

(2)、被評為集團公司年度“文明職工”累計二次以上或礦年度“文明職工”三次以上;

(3)、被評為集團公司年度優(yōu)秀共產黨員一次以上或礦年度優(yōu)秀共產黨員二次以上;

(4)、被聘用為工區(qū)區(qū)長、副區(qū)長、書記、副書記半年以上;

(5)、被聘用為班長一年以上或副班長連續(xù)二年以上;

(6)、被評聘為工人技師及以上資格的;

(7)、在集團公司組織的技術比武中獲得前三名;

(8)、年出勤在260 個工日以上,無“三違”行為,并且在安全生產、搶險救災等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3、操作程序

⑴、勞務派遣工的“留轉”每年年初進行一次。各生產礦井根據“留轉”條件,擇優(yōu)確定“留轉”人員名單,上報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

⑵、勞動工資部根據各生產礦井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留轉”條件的勞務派遣工,集中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xù)。

⑶、各生產礦井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將上報“留轉”的勞務派遣工名單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

六、其他管理規(guī)定

1、勞務派遣工僅限于煤礦(含建井工程處)井下采掘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崗位。

2、各生產礦井需補充勞動力,必須提前向集團公司提出書面報告,由勞動工資部負責聯系招用勞務派遣工,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勞動力,否則一經查出,將按規(guī)定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按擅自招用人數處2000 元/人月的罰款。

3、根據煤礦生產需要,勞務派遣工可以安排在本部井下采掘崗位工作,也可以隨本礦其他職工“走出去”到外部從事井下采掘崗位工作,但必須經勞務派遣工所在的勞務派遣機構書面同意后方可外出。

4、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各生產礦井要加強對他們在安全生產和專業(yè)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他們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作業(yè)、杜絕“三違”行為。勞務派遣工一旦發(fā)生工傷(亡)事故,生產礦井應及時通知勞務派遣機構,由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工傷(亡)的善后處理。同時,協助勞務派遣機構收集相關原始資料,由各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向其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工傷(亡)的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

5、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所在礦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因違法或違紀構成解除勞動關系條件的,由生產礦井向勞務派遣機構發(fā)出書面通知,并提供違法或違紀的事實依據,由勞務派遣機構按規(guī)定解除其勞動關系。

七、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八、本辦法解釋權屬某礦礦務集團公司。

第6篇 勞務用工管理辦法

1. 嚴格執(zhí)行公司及礦上的勞務用工管理制度。

2. 工資標準執(zhí)行礦上的崗位定額工資標準。

3. 車隊對勞務用工進行造冊信息登記。

4. 車隊勞務工的崗位有非防爆車司機、防爆車司機、車輛檢修工、安全稽查員、油材料保管員、調度員等。

5. 車無條件向勞務用工提供專業(yè)技術知識和安全教育等培訓,并及時向全員進行廠務公開。

6. 車隊公平、公正地將勞務工分配到合適自己的崗位上,并對其進行日常考核。

7. 對工作業(yè)績突出、對企業(yè)貢獻較大的勞務工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并鼓勵勞務工參與企業(yè)管理職務的競爭,競爭上崗的享受相應的待遇。

8. 車隊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實時向礦上報勞務工需求計劃。

9.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并經隊委會研究決定將其退回經營辦。

10. 因個人原因自愿向隊部提出離礦申請,隊內開據證明,申請經營辦予以辦理離礦手續(xù)。

11. 每季度召開一次勞務工座談會,收集各種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礦工會反應。

第7篇 石油公司勞務派遣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勞務派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防范勞動用工法律風險,規(guī)范勞動用工行為和管理,滿足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著力構建新型和諧勞動關系,實現勞務派遣用工合法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主要依據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規(guī)規(guī)章,集團公司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的《勞務派遣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集團公司與銀行簽訂的《勞務派遣收支賬戶資金托管協議》(以下簡稱'托管協議'),公司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的《勞務派遣合作操作協議》(以下簡稱'操作協議'),和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配置管理辦法》《關于企業(yè)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務管理辦法》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與集團公司簽訂了框架協議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勞務派遣服務資質的專業(yè)勞務派遣機構,公司是指公司。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勞務派遣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從事勞動的人員(以下簡稱'派遣人員')。用人單位負責派遣人員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繳納等管理。公司負責派遣人員工作及績效等管理,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人員完成工作任務。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用人單位派遣至公司的所有派遣人員。對具有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特點的崗位實施勞務派遣,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較高的崗位鼓勵實施項目外包。項目外包由公司與用人單位另行簽訂合作協議。

第六條公司對勞務派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依法合規(guī)、分工協作,總量控制、統一管理。公司對派遣人員管理的基本原則:按需定編、依崗派遣。公司對派遣人員管理的基本內容:工作管理、績效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勞務派遣工作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制定公司的用工需求;

(二)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招聘和錄用工作;

(三)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關系和崗位管理;

(四)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薪酬福利管理工作,及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五)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績效兌現及獎懲;

(六)負責辦理勞務派遣人員的派回手續(xù)。

第三章 招聘與錄用

第八條招聘基本原則

招聘派遣人員應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測評、公開競爭、擇優(yōu)錄用的原則,從學識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經驗、健康狀況、崗位匹配度等方面進行多方位評價。

第九條招聘基本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身體健康,無違法違紀記錄;

(二)適應工作崗位要求,符合崗位任職條件。

第十條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選擇確定。勞務派遣管理實行機構統一、標準統一、價格統一的原則。

第十一條招聘方式

公司可根據自身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及用工計劃、崗位說明書等有關條件,自行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單位名義組織實施,招聘完成后按照操作協議約定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續(xù),也可按照操作協議約定委托用人單位組織招聘。

用人單位向公司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員須事先征公司同意。對未經公司同意的,可不予以接收。

第十二條派遣人員錄用

派遣人員人選確定后,由公司與用人單位按照操作協議約定辦理派遣手續(xù)。公司應在派遣前向用人單位提供派遣人員工作崗位的《崗位說明書》(包括崗位職責、崗位權限、任職條件、考核標準等基本要素)及崗位保密事項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四章 勞動關系管理

第十三條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用人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派遣人員應認真學習由用人單位制作的《勞務派遣員工服務手冊》。用人單位手冊發(fā)放應做到人手一冊,首次發(fā)放予以免費。公司可監(jiān)督用人單位發(fā)放手冊并督促用人單位向派遣人員宣講。

用人單位還應向公司勞務派遣業(yè)務經辦人員免費提供《勞務派遣業(yè)務經辦手冊》,并向公司相關人員提供義務培訓。

第十五條派遣期限由公司與用人單位按照操作協議約定確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對二年以下的勞務用工可實行項目外包。

第十六條公司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具體如下:

(一)派遣期為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二)派遣期為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為派遣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團員活動或黨員民主生活會等黨的活動。為增強派遣人員集體感,公司在組織相關活動時,也可將派遣人員納入范圍。

第十八條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guī)范管理、妥善保存。

公司綜合辦公室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第五章 崗位管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負責對派遣人員進行入職培訓(《勞務派遣員工服務手冊》、社會保險政策、用人單位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宣講等),公司綜合辦公室對派遣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培訓。

第二十條公司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并經派遣人員本人同意,可對派遣人員崗位及工作地點進行變更。

第二十一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期規(guī)定及請銷假程序參照公司《考勤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派遣人員均可參加公司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等爭先創(chuàng)優(yōu)評選和參加各級各類技術比武、技能比賽等活動。對獲得比賽名次或榮譽稱號的派遣人員,公司應將相關資料抄用人單位備查,由用人單位負責裝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 勞動報酬、福利和社會保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操作協議《用工通知函》中列明。

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派遣人員在醫(y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參照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以月為周期按時足額支付,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支付員工工資。

第二十五條派遣

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企業(yè)年金、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y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公司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集團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托管協議指定賬戶,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fā)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企業(yè)年金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yī)療保險費繳納等。

第二十六條公司承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派遣人員福利費為:冬季采暖費;防暑降溫費;喪葬補助金;當地工傷保險政策規(guī)定的未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殘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費中個人應當繳納的個稅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上述福利費用中已由集團公司向有關機構統一繳納且繳納范圍包括公司在內時,公司不再承擔。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guī)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yè)危害工作的,公司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yè)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yè)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guī)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期、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參照公司有關制度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公司按照集團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xù)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

第三十條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團體醫(yī)療保險費等,內部統計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外部統計不納入從業(yè)人員統計范圍(統計部門有要求時除外);列支渠道按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在勞務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guī)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xù)和繳納相關費用。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guī)定執(zhí)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第三十二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fā)生工傷的,公司應在事發(fā)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y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yī)療費用的,可由公司墊付(對參加了團體保險的派遣人員,由用人單位負責牽頭會同保險公司完成權益確認書簽訂)。

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操作協議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用人單位,墊付款可用于沖抵勞務派遣服務費)外,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y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公司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和公司內部規(guī)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三十三條為分散公司工傷、醫(yī)療'空檔期'風險,公司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為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塵、輻射等危險作業(yè)崗位(煤礦企業(yè)必須為井下作業(yè)人員、建筑施工企業(yè)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yè))的派遣人員,按照分類參加的原則,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醫(yī)療保險。繳費和賠付辦法按照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公司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醫(y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xù)而發(fā)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公司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xù)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第七章 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第三十六條公司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公司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一)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fā)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派遣人員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三)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對公司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其他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公司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35日通知用人單位,并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一)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對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員除支付經濟補償外,對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費用還應另行承擔);

(二)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公司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經公司、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四)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五)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公司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第三十八條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公司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公司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予以配合。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公司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

派遣人員退休手續(xù)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并負責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yī)療保險費按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第四十條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公司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在診斷或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公司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操作協議規(guī)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公司最終承擔:

(一)公司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因公司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

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因公司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四)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公司如繼續(xù)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三條公司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第四十四條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第八章 基本行為準則

第四十五條著裝及禮儀:

(一)派遣人員在工作期間應按照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和崗位要求著裝,保持衣冠、頭發(fā)整潔;

(二)上班前不得飲酒(公務接待除外);

(三)談話時態(tài)度要和藹,使用文明用語;

(四)注重禮儀,講究文明禮貌,自覺維護公司集體榮譽和對外形象。

第四十六條基本行為準則

(一)工作時間堅守崗位,不準擅離職守或聊天;

(二)應當致力于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進行任何干擾和破壞工作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平等、信任、協作、健康的員工關系;

(四)自覺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忠于職守,熟悉業(yè)務,高效率的完成所擔負的工作;

(五)注意保持清潔、良好的辦公環(huán)境,不得在辦公區(qū)域進食、吸煙,禁止聊天、高聲喧嘩;

(六)愛護公共財產,不得盜用或非法挪用公司財產;

(七)嚴守公司商業(yè)秘密,維護集體利益,未經批準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公司經營狀況,更不得越權簽署任何文件、合同;

(八)公私分明,不得利用公司資源謀取私人利益;

(九)未經書面批準,不得在外兼職。

第四十七條安全

(一)具備安全意識,確保工作場所安全;

(二)工作結束離開工作場地時,要確保窗戶、電源、水源的關閉,確保鎖好大門;

(三)發(fā)現可疑人員要及時報告,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辦公室財物搬出室外;

(四)如果發(fā)現公司或個人財產被盜,應立即報告。

第四十八條派遣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按規(guī)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服從工作安排。

第四十九條公司實行的標準工時制或綜合計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應獲得政府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條因工作需要,派遣人員需加班的,由公司按加班審批程序確定加班事宜。

第五十一條派遣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無故遲到、早退,月累計3次按曠工1天處理;

(三)在工作時間內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四)未按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或請假手續(xù)不完備的。

第九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二條為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派遣人員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公司負責對派遣員工實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薪酬直接掛鉤,公司將考核結果通知用人單位后,由用人單位在發(fā)放薪酬時予以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績效考核一般分為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形式。

第五十四條績效考核根據公司績效考核方案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績效考核結果作為派遣人員培訓與開發(fā)、績效工資發(fā)放、崗位調整、評優(yōu)評先、專業(yè)技術任職資格評審、職業(yè)技能鑒定、職位晉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對獲得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榮譽稱號和技術技能比武名次的派遣人員,公司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表彰方案,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十七條對于符合集團公司規(guī)定條件的派遣人員,由公司逐級申報,經集團公司批準后可擇優(yōu)錄用為合同制在冊員工。派遣人員錄用為公司合同制在冊員工后,其在派遣期間的工齡可連續(xù)累計計算(公司不再向派遣人員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

第五十八條對違法亂紀、'兩不找'、病事假長期不上班、曠工、雇請他人上班等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或連續(xù)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在冊員工,公司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若本人同意,可納入勞務派遣管理范圍。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8篇 施工承包方對勞務分包方管理辦法

施工承包方對勞務分包方管理辦法

1 勞務分包方應在公司'合格勞務分包方一覽表'中選擇。合同簽訂后,項目經理部安排專人負責該項工作,建立耗工、人工費和工程款的支付臺帳。

2 勞務分包方應將進入現場的施工人員名單造冊及一張照片向現場申報登記。

3 須提供勞務人員三證復印件及特殊工種相應的操作證和勞務證。

4 勞務分包方應指定專人配合總包方管理,配合開展現場施工的質量、技術、安全、文明的交底工作和消防與治安方面的教育工作。

5 所有進入現場的勞務人員應接受政府(社區(qū)、街道)職能部門的有關監(jiān)督檢查和教育工作。

6 勞務分包方有責任教育所屬勞務人員遵守工程所在政府部門發(fā)布的有關政策法令、法規(guī)及施工現場的有關規(guī)定,確?,F場施工有序的進行。

7 勞務分包方所屬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類違章作業(yè),總包方將依據情節(jié)輕重、危害程度等具體情況或有關規(guī)定予以勸阻警告,作罰款處理,情節(jié)嚴重者,責令停工整頓,直至退場。

8 總包方應根據分包合同,在勞務分包方進場后,進行上崗前的施工技術、質量交底,安全教育,作業(yè)計劃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9 總包方須對勞務分包方進行施工過程中的檢查、評價、監(jiān)督和驗收,并報公司有關部門,使其能滿足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決不能滿足分包要求的勞務分包方要進行調整或清退,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反饋給業(yè)主和監(jiān)理。

第9篇 建筑勞務企業(yè)招待費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公司招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業(yè)務招待費的管理與控制,明確招待費的核定標準,規(guī)范業(yè)務招待費列支程序,本著合理、節(jié)儉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財務部協助執(zhí)行。

第二章招待費開支規(guī)定

第三條 對外招待用煙酒、茶葉等由公司辦公室統一購買,并建立入庫臺帳,招待部門統一到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xù)領用。公司辦公室憑發(fā)票和領用登記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報銷。

第四條 對外招待需購買禮品的,需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辦公室統一購買,招待部門辦理領用手續(xù)。

第五條 公司內部招待按30元/人的標準控制招待費,陪同人員不得超過2人,報銷時發(fā)票必須經辦公室簽字確認。對于超出審批范圍的招待費用,由招待部門自行承擔。

第三章招待費的管理

第六條 進行招待時要厲行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

第八條 標準范圍內開支的招待費,總經理批準,財務部門核實后予以報銷;凡不符合規(guī)定或標準的開支,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10篇 建筑勞務企業(yè)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公司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勞動紀律是指員工在共同勞動中必須遵守的規(guī)則和秩序,并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質量、程序和方法去完成自己應當承擔的工作任務。勞動紀律是提高勞動效率的重要保證,也是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

第二條根據我國憲法對公民必須遵守勞動紀律的要求和《勞動法》、《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和勞務派遣工。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勞動紀律管理按公司設置的行政機構進行劃分,層層負責。公司勞動紀律管理由公司人事副總經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各二級單位勞動紀律管理由分管人事經理和人事干事負責;工段(班組)、項目經理部的勞動紀律管理由工長(班組長)、項目經理負責。

第三章勞動紀律的內容

第五條工作時間。

一、按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工作時間規(guī)定,執(zhí)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部分崗位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凡是當班員工應提前到達生產(工作)崗位,并做好班前準備工作。

二、按計劃生育規(guī)定懷孕的女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經醫(yī)院證明,每天工作七小時,直至分娩;嬰兒未滿一周歲時,每天可喂奶兩次,每次半小時。

第六條工作時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并做到不遲到早退,不曠工,不串崗脫崗,不干私活,不酒后上班,不無理取鬧,不帶小孩上班,不聊天、打牌、下棋和看電視等。

第七條員工應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聽從指揮,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

第八條員工應遵守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忠于職守,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愛護設備和工具,做到增產節(jié)約。

第九條考勤制度。

一、考勤表應上墻公開,實行當班點名考勤。

二、正確使用考勤符號,各種假條應與考勤一致,按月記錄后妥善保存。

三、考勤表應有考勤員和工段(班組)長、項目經理簽字認可,并作為發(fā)放工資的重要依據。

四、考勤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到實事求是,堅持原則。

第十條請假制度。

一、事假:

(一)員工請事假不得超過七天,請假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xù),如無特殊事由不準請假。告假(指事后請假)視同曠工。請事假時應逐級批準,一天以內(含一天)由工段(班組)長或項目經理批準,二天以上(含二天)七天以內(含七天)由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

(二)實習生和學徒工請事假從嚴掌握,遇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時,須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

二、病假:

(一)員工因病請假須持縣級或縣級以上醫(yī)院開出的病假單,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同意后才能休假。當遇公休或探親期間因病住院時,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領導報告,回來后憑出院證明可以計算病假,否則按事假處理;

(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長休病假的,嚴格按勞部發(fā)〔1994〕479號文件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執(zhí)行。

三、工傷假:

(一)因工負傷休假,由公司安全部門或所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并根據縣級或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和休假意見,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休假;

(二)因工外出受傷,需要就地治療的員工,履行報告程序后,憑診斷證明才能算傷假;

(三)休息傷假時間,嚴格執(zhí)行《鄂州市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即鄂州市勞社〔2005〕7號。

四、探親假:

符合國家規(guī)定探親的對象及假期,經本人申請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休假。

五、婚喪假:

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死亡,經本人申請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可請三天假,另加路途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六、產假、計劃生育假:

符合國家規(guī)定休產假、計劃生育假的對象及假期,憑醫(yī)院診斷證明,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休假。

七、哺乳假:

女工產假期滿,需要請哺乳假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或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假期。

八、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由所在單位統一安排,一般情況下安排在生產(工作)淡季,如因特殊情況需在忙季休假的,須經本人申請,單位或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才能休假。

第十一條用工制度。

一、新招(聘)員工必須堅持先批準后使用,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

二、新招(聘)員工必須經過入廠前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三、新招(聘)員工應具備相應的職業(yè)技能資格,特種作業(yè)崗位應具備特種作業(yè)資格。

四、內部借用人員或者返聘內退人員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

五、使用勞務工必須從公司發(fā)布的合格勞務供方中輸入。

第十二條交接班制度。

一、工作崗位調整時,要嚴格按所從事的工作內容進行完整交接,避免給公司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并形成交接記錄。

二、輪換班時要進行前后工序交接,并形成交接記錄。

三、操作設備交接應講清設備運轉的基本情況,并形成交接記錄。

第十三條保密制度。

生產經營工作中的業(yè)務(技術)、營銷措施、企業(yè)管理制度等商業(yè)機密不得向任何個人或單位泄露,避免給公司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或經濟損失。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實行勞動紀律檢查制度。

一、勞動紀律實行公司、二級單位和工段(班組)項目三級檢查制度。全公司的勞動紀律,由公司主管人事副總經理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工會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對全公司范圍內的所有二級單位及相關工段(班組)項目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特殊情況可以隨時抽查;二級單位勞動紀律,由各二級單位主管人事領導牽頭,組織人事干事、工會主席和安全員等職能人員,對所轄范圍內的工段(班組)、項目每個月檢查一次,特殊情況隨時抽查;工段(班組)項目的勞動紀律,由工段(班組)項目負責人每天檢查。

二、不同層次的勞動紀律檢查都要做好檢查記錄,同時對違紀行為做好登記,為勞動紀律考核提供原始數據。

第十五條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等級劃分。

一、一般違紀:

(一)上班遲到、早退的;

(二)上班時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刊、電視或收聽廣播的;

(三)上班時打瞌睡或睡覺的;

(四)上班時上網聊天或玩電腦游戲的;

(五)上班時外出辦事不向領導報告去向的;

(六)帶小孩上班的;

(七)上班時串崗、脫崗的;

(八)不按規(guī)定做好交接班記錄和工序交接記錄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行為。

二、嚴重違紀:

(一)操作人員酒后上班的;

(二)上班時喝酒、打牌、下棋的;

(三)上班時干私活的;

(四)年度連續(xù)曠工七天以內的(含七天);

(五)不服從工作安排,與負責人爭吵謾罵或無理取鬧的;

(六)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三、特別嚴重違紀:

(一)請假在外從事其它工作的;

(二)上班時打架斗毆負主要責任的;

(三)年度連續(xù)曠工十五天以上的(含十五天);

(四)泄露公司商業(yè)機密,給公司帶來嚴重損失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處理辦法。

一、員工一般違紀的,扣款50~100元;屢教不改的,可以同時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報公司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二、員工嚴重違紀的,扣款100~300元;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同時報公司給予行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三、員工特別嚴重違紀的,扣款300~500元,可以同時報公司給予行政記大過或者撤職處分直至辭退。

四、對員工個人違紀的扣款,屬公司有關部門檢查考核的,由公司財務收繳,屬二級單位檢查考核的,由各二級單位財務收繳,分別列入公司和二級單位獎勵基金。

第五章附則

第11篇 建筑勞務企業(yè)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公司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辦公用品的管理,規(guī)范辦公用品的采購和使用,本著勤儉節(jié)約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則,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機關各部門辦公用品的采購、領用、報廢及打字復印費用的管理,各二級單位辦公用品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辦公用品主要分以下兩大類:

一、消耗品:墨盒、硒鼓、色帶、紙張、鉛筆、膠水、固體膠、槳糊、大頭針、圖釘、回形針、橡皮、筆記本、復寫紙、標簽、便條紙、信紙、夾子、訂書釘、中性筆、圓珠筆、修正液、信封等。

二、管理品:電腦、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投影儀、照相器材、電話、空調、辦公桌椅、沙發(fā)、文件柜、文件夾、茶具、書籍資料、剪刀、裁紙刀、訂書機、印章、檔案盒、檔案袋等。

第二章 辦公用品的采購

第四條 各部門應于每月25日前根據工作需要編制下月的辦公用品需求計劃,由部門人員填寫《物品采購申請單》,主管領導審核,交辦公室。

第五條 辦公室統一匯總各部門的采購申請,并經核查庫存情況后填寫《物品采購計劃表》(辦公室對需用量大的可酌量庫存)實施采購;對于金額在500元以上的辦公品,須呈報總經理同意后方能采購。

第六條 各部門采購臨時急需的辦公用品,在填寫《物品采購申請單》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原因,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由辦公室負責采購。

第七條 為有效完成采購任務,所有辦公用品的購買,原則上由辦公室統一負責。

第八條 對專業(yè)性物品的采購,由所需部門協助辦公室共同實施。

第九條 辦公用品的采購要本著節(jié)約、合理、適用的原則,采購時應貨比三家,務求價廉質優(yōu)。嚴禁收取回扣及貴重饋贈。

第十條 辦公用品入庫前須由辦公室主任按購貨清單核對品種、規(guī)格、數量,確保質量。

第三章辦公用品的管理和發(fā)放

第十一條 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保管,并指定專人控制發(fā)放。

第十二條 辦公用品的領用必須認真履行手續(xù),填寫《辦公用品領取登記表》。

第十三條 各部門要控制和合理使用辦公用品,杜絕浪費。

第十四條 辦公用品若被人為損壞,應由責任人照價賠償。

第十五條 各部門文件和資料,原則上由本部門自行打印或復印,因特殊情況需外出打印或復印的,經主管領導審批,報辦公室備案后方可送出。

第十六條 辦公用品的采購和使用實行月統計,截止時間為每月月終,在每月生產經營會上通報,年終進行匯總。

第十七條 辦公室每次采購后,憑采購發(fā)票和《物品采購申請單》、《物品采購計劃表》報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十八條 在外打字復印的費用,由辦公室根據備案資料,簽署結算意見,每月結算一次,由財務部根據資金情況在年終時予以支付。對于未在辦公室備案的打字復印費用,財務部不得支付。

第十九條 對于決定報廢的辦公用品,要做好登記,寫清用品名稱、價格、數量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12篇 建筑勞務企業(yè)印章管理辦法

建筑勞務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管理,正確使用印章,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確保印章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guī)定了印章的制定、保管、使用、銷毀等事項。

第二章 印章的制發(fā)

第三條 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本單位法定名稱。公司印章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

第四條 印章制發(fā)前應登記,并蓋首次印鑒,以備查考,嚴禁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需要攜帶外出時,必須按合同的管理權限,報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借用手續(xù),使用完畢立即交還。

第四章財務專用章

第七條 與公司財務相關的業(yè)務,一律使用財務專用章。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八條 各類印章必須經該領導批準后方能使用,嚴禁任何人私自用印。

第九條 用印必須在職權范圍內使用,不得濫用、錯用。使用各類印章應建立相應登記制度,以便備查。

第十條 公司用印范圍是:報告、請示、通知、通報、決議、決定、函件、批復、意見、報表、協議書、介紹信以及其他需用印的事項。

第十一條 蓋公司印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介紹信,必須使用留有存根的統一格式,并經相應級別的領導批準,持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的必須是公司在崗員工。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條 公司行政印章及各類專用章,由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 各類印章應在保險柜或有加固措施的桌、柜中存放,所有房間的門、窗要有加固措施。用印后,應及時將印章放回原處并鎖牢,嚴防被盜或丟失。

第七章印章的銷毀

第十四條印章因損壞或機構變動而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將印章封存。

第十五條 建立作廢印章銷毀登記簿。印章銷毀須經公司領導批準,派兩人或兩人以上監(jiān)毀并簽字。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十六條個人擅自刻制和啟用印章者,一次罰款200-500元,并由公司研究處以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因私刻公章造成公司經濟和名譽損失的,公司依法將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公章管理人員,未經領導批準或不按相關制度擅自使用印章者,一旦發(fā)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第十八條 未經領導批準,擅自攜帶行政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外出使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300元。

第十九條 各類印章要妥善保管,凡檢查中發(fā)現亂存、亂放的,對責任單位一次罰款50-100元。

第二十條 負責保管印章的部門或個人未經主管領導審批擅自將公章借出或在重要文件上蓋章,因此引起法律糾紛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后果嚴重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未經公司授權,對外簽訂工程合同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外印章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由此引起法律糾紛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二條 違規(guī)使用財務印章的,根據公司《財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三條 印章廢止而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交回廢止印章的,對印章保管人和部門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13篇 勞務分包勞務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勞務分包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本公司內勞務分包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二條 項目部是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管理的具體承擔者。負責對勞務分包方的評價與考核(主要考核內容包括:勞務分包方的資質、業(yè)務范圍、人員數量及技能狀況、環(huán)境及職業(yè)健康安全控制能力、參與本企業(yè)工程施工的業(yè)績和信用等),參加勞務分包方的選擇,負責對勞務分包的日常管理等。

第三條 項目部應當規(guī)范勞務用工行為,建立常態(tài)考核管理機制,形成分包方業(yè)績記錄,保持對勞務分包過程的有效控制;對惡意不履行分包協議的分包方,堅決及時清退,并報告公司禁止該分包方在本公司范圍內參與勞務分包。努力尋求與高素質專業(yè)勞務方的合作,不斷提高勞務分包施工隊伍的整體水平。

第四條 項目部應對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召集人)進行相應指導,引導他們成立建筑勞務分包企業(yè),進行工商注冊,申報勞務資質,必要時給予一定的優(yōu)惠條件。

第五條 公司對本單位內的勞務隊伍或富余人員,通過統一管理,逐步實行內部勞務分包公司管理模式,條件成熟時申報勞務企業(yè)法人資質。

第六條 項目部對勞務分包方進行評價后,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工程部等部門共同確認,并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列入合格勞力分包方名冊。

第七條 勞務分包方的選擇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在公司勞務分包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并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確認,簽訂規(guī)范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應與總包合同相關內容保持一致,同時要保證滿足公司質量、環(huán)境、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的需要。

第八條 按“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項目部應對分包方和相關勞務人員進行務工常識、安全知識、法律法規(guī)、操作規(guī)范等內容的培訓和職業(yè)技能培訓。對應持證上崗的勞務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yè)操作證書。

第九條 人力資源部定期對項目工程勞務分包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部的勞務分包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條 為保障勞務工人的合法權益,項目部可向勞務分包方按其所承包項目應付工程款的10%-15%提留工資支付保證金,作為專項基金,專款專用。當分包工程竣工或年終結算時,如勞務分包方未拖欠勞務工人工資,項目部一次性將保證金返還分包單位。

第十一條 因勞務分包方拖欠勞務工人工資及由此引發(fā)工人集訪,處理不當而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項目部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14篇 勞務派遣管理細則辦法

勞務派遣是一種組合勞動關系,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勞務派遣管理細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由于勞務派遣是一種組合勞動關系,由于勞動者的雇用與使用相分離的特征所決定,再考慮到勞動關系運行環(huán)境某些因素的作用,形式用人單位、實際接受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的三重復雜關系的運行中的內部矛盾,勞務派遣中極易出現規(guī)范的勞動關系運行中不曾出現的問題。因此在實踐中必須對勞務派遣現象強化管理,以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和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

(一)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

在勞務派遣的組合勞動關系的運行中,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都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承擔義務。派遣單位具有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形式用人主體和被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之間的中介組織者的雙重身份,對保證組合勞動關系的和諧運行負有重大責任,其抵御勞務派遣的社會風險的實力和信譽都對勞務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關重要,因而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格實行嚴格管理。這不僅對社會、對勞動者,而且對接受單位的利益都有直接關系,因而對派遣單位的資格、責任及其承擔責任的財產條件、制度條件等必須明確設定,避免違約或侵權行為發(fā)生后找不到歸責依據或不具有承擔責任條件的現象。其內容主要有:

1.資格條件。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具備企業(yè)法人設立的條件,依法設立法人治理機關,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yè)從業(yè)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達到法定標準的注冊資本,以保證抵御可遇見的勞務派遣的系統風險。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2.合同體系。在組合勞動關系的運行中,存在兩種合同,其一為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二為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的內容除應當具備勞動合同的一般法定條款之外,為適應勞務派遣的特殊需要,還應增加法定條款,如接受單位、派遣期限、接受單位的工作崗位等;為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此外,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勞務派遣協議應包括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的職責劃分、責任范圍、責任擔保形式、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義務的分擔方式,并應具有操作性?!秳趧雍贤ā访鞔_規(guī)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眲趧张汕矃f議應能保證派遣單位督促接受單位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的實現方式,勞務派遣單位有義務將派遣協議內容告知勞動者。特別地,如果出現被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不能履行派遣服務費支付義務時,勞務派遣單位應負有擔保責任。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關于勞動條件的標準應保持均衡。

政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應推薦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格式文本。

被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fā),應和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務派遣單位建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協作關系。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接受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二)被派遣勞動者的管理

被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是實際用工單位,作為組合勞動關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享有獲得勞動給付的權利,對被派遣勞動者行使生產性勞動組織、指揮、管理等權利,嚴格履行勞務派遣協議規(guī)定的義務。其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在于避免可能出現的勞動歧視問題,即單位的正式雇員與被派遣勞動者在地位、待遇等方面的差別對待。為了協調控制被派遣勞動者與單位正式雇員的系,防范和制止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歧視,在管理中應當注意下述要點:

1.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雇員享有平等的法定勞動權利,如參加工會的權利、民主參與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等勞動標準統一適用;實際用工單位的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標準同樣適用于被派遣勞動者。

2.在同一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雇員應當同等待遇,同崗同酬。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雇員待遇的差別對稱于勞動義務的差別,而不能有身份的差別。應當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3.實際用工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的實施,包括勞動定額標準、勞動紀律、績效評價等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雇員一律平等。

4.實際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5.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被派遣勞動者如果有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等《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相應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單位,派遣單位依法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到期,應提前告知,并應協同派遣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xù)和工作交接。

7.實際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15篇 勞務及勞動力管理辦法

一、勞務管理流程

二、項目部對勞務公司管理辦法

1、檢查的重點。

(1)、禁止勞務分包企業(yè)將承包的勞務作業(yè)再次分包,層層轉包,避免由于勞務費和農民工工資拖欠導致的極端或群體性事件發(fā)生。

(2)、檢查勞務分包的履約情況,定期對履約能力進行評估,及時指導分包企業(yè)改進管理,確保完成合同內容;對為本公司服務的勞務企業(yè)定期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合同約定實行獎懲制度,對不遵守合同約定的勞務企業(yè)給予懲罰,情節(jié)嚴重的按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并保留相關法律追求權力。

2、項目部設立勞動力管理專員,對現場的勞動力進行真實有效的日統計,對農民工的考勤情況實行周核查。每月匯總提報全體施工人員考勤情況及勞務公司對農民工工資的發(fā)放情況。

3、項目部將項目的勞務履約情況按月進行上報,上報資料中要求包含考勤記錄、工資表、工資發(fā)放記錄及相關影像資料,并設置勞務宣傳欄進行公布,讓農民工了解自身工作情況,并可與班組長考勤記錄相互印證,有問題及時核實補全,有效避免在工資結算時出現糾紛。

4、檢查施工人員花名冊、身份證復印件名冊、備案通知書、崗位技能證書、現場人員勞動合同書、人員月度調整記錄及人員增減臺帳情況,做到人證合一。

5、公司(分公司)職能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目進行巡查。各項目部嚴格按照本制度對進入現場的所有工人實行入場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和三級教育;監(jiān)督并收集班組對工人每天的班前講話及交底記錄。如公司(分公司)職能部門在巡查過程中發(fā)現無上述資料或資料不齊現象,除按規(guī)定補齊相關資料外,另對項目經理一次予以200元處罰,管理專員一次予以100元處罰。

6、檢查有無備案手續(xù)、人員書面變更記錄、增減、人員花名冊、身份證、特種作業(yè)證書、勞動合同。抽查月度勞務分包企業(yè)人員考勤表、工資表、工資發(fā)放銀行流水記錄及公示資料,工人確認領取當月工資后在發(fā)放登記表上簽字按指紋。

三、勞動力管理辦法

1、勞務隊伍進入施工現場,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工人必須與勞務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用工合同中應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及違約責任等條款。其中勞動報酬條款,應明確工資支付標準、工資計算方法、工資支付項目名稱、工資支付的方式、支付日期和周期、加班工資計算規(guī)則、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內容。

2、勞動用工合同必須由務工人員本人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需由務工人員親筆簽字、按手印,勞務公司加蓋公章,附務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雙方各執(zhí)一份。嚴禁務工人員直接與項目部簽訂勞務用工合同,一經發(fā)現,予以嚴肅處理。

3、勞務公司需按實名制管理要求填寫施工現場人員登記表及特種作業(yè)人員登記表,并將進場施工人員花名冊、身份證、勞動合同文本、特殊崗位作業(yè)證書復印件提報項目部備案。

4、勞務公司需建立每日班前教育、考勤登記、勞務費支付和工資發(fā)放統計情況等勞務管理臺帳,項目部設立勞務專人管理并依據分包合同按月將施工人員花名冊、考勤表、工資發(fā)放表、人員變動表裝訂成冊備查。

5、項目部成立之日,施工現場必須安裝考勤打卡機及監(jiān)控攝像。務工人員與勞務公司勞動合同簽訂完畢經項目部確認后,打卡機錄入務工人員個人信息,以身份證和指紋同步錄入的方式打卡,并根據攝像記錄,作為出勤和工資發(fā)放的依據。項目部設專人管理考勤及監(jiān)控設備,防止打卡不上班冒領工資的行為發(fā)生,并據此作為出現勞務公司不支付農民工資時的調查依據,以更好的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四、現場勞務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1、項目部應在施工現場建立施工隊伍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檔案資料如為復印件,應有其單位加蓋的公章作為確認。項目部(公司)應存放本單位及所有分包單位的檔案資料并按要求歸檔。

2、建立勞務作業(yè)人員個人檔案,每周根據實際情況更新勞務作業(yè)人員花名冊,每月編制勞務作業(yè)人員花名冊、出勤表、工資表并報勞務作業(yè)發(fā)包人備查,每月核發(fā)的工資必須經勞務作業(yè)人員本人簽字確認。

五、農民工工資發(fā)放制度

1、勞務公司必須按勞動合同所約定的相應支付條款執(zhí)行工資發(fā)放制度,發(fā)放標準不低于約定工資的80%,發(fā)放周期按月計算,并在項目設立的公示欄中張榜公示。

2、由項目部派勞務專員負責監(jiān)督,實行工資直接發(fā)放或由勞務公司電子匯款的方式發(fā)放,如以匯款方式發(fā)放,勞務公司需提供工資發(fā)放至務工人員的電子憑證至項目部勞務專員;如為直接發(fā)放,需由務工人員本人憑身份證簽字按手印領取,杜絕由班組長代領代發(fā)工資現象。公司(分公司)也可監(jiān)督勞務公司為施工現場農民工統一辦理工資卡,按要求進行轉賬支付,如發(fā)現勞務公司本月未支付務工人員工資或支付不足,公司(分公司)將暫扣工程進度款代付工資。如發(fā)生支付拖欠者,公司(分公司)將按合同條款清理相關勞務公司出場并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勞務管理辦法15篇

第一條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勞務分包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本公司內勞務分包的歸口管理工作。第二條項目部是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管理的具體承擔者。負責對勞務分包方的評價與考核(主要考核內容包括:勞務分包方的資質、業(yè)務范圍、人員數量及技能狀況、環(huán)境及職業(yè)健康安全控制能力、參與本企業(yè)工程施工的業(yè)績和信用等),參加勞務分包方的選擇,負責對勞務分包的日常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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